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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 王玉琴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訴訟代理人 朱莉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檢舉獎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