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1年度訴字第485號原 告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棱 律師(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靖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怡慧(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曾綉鈴(兼送達代收人)
鄭博宇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