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佳靜上列聲請人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當事人聲請更正,即無從准許。

二、聲請人主張依非訟事件法等規定請求訴外人給付損賠金等語,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惟查,本院上開裁定並無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自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