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 周瑞御被 告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代 表 人 吳昭軍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且無陳明應為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亦未表明訴訟種類,更無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等節,前經審判長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之;俟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在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暨補正前開事項,此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明細表等附卷足憑,堪以認定。是原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暨補正前開事項,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裁判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