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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鵬(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許文宏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110年勞裁字第35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認定原告民國110年7月5日公告變更年終獎金發放標準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及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不當勞動行為,並命原告應於收到裁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臺北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亞太企業工會)團體協約草案提出對應方案,並於提出對應方案後之20日內與亞太企業工會訂定續行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日期。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上開裁決結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開裁決決定書。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則亞太企業工會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亞太企業工會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