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朱弘家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 表 人 吳澤成(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技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工程覆字第110073001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及第13條第1項所規定。
二、緣原告以土木技師身分擔任110年4月8日東森新聞台「這!不是新聞」節目之與談來賓,於節目中有「這個錨釘對不對啊,大概就是所有公共工程裡面,最容易作弊的」發言內容,因涉公共安全,經被告向原告查證,其對被告說明「有關節目中原告所提『那個爆料的一位林姓工人這邊所說的,對,我們的那個隧道前面的這個保護坡』,此案為三立新聞台所提供該台4月7日之新聞資料,資料中顯示『匯德隧道附近的邊坡工程』。」,因原告並未提出明確之工程名稱或具體工程位置,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被告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灣鐵路管理局及花蓮縣政府查復均表示「蘇花公路和平至崇德路段(台9線公路隧道)105年至109年辦理之邊坡工程無節目所稱3m灌漿錨筋保護工」。原告於系爭節目中所言「我跟主持人說,監工一定有到,但是他沒有全程在那邊,那就是牽扯到作弊的一個方法」、「對啊,3米長,那監工說好,那你裝好之後跟我說3米的岩釘車子全部載走了,全部載走了,載走之後運來的是什麼?1.5公尺的,1.5公尺的這部分的話做好之後就變成這樣子」等,經被告查察相關發言內容並非原告實際經歷或依相關事證資料所作之專業判斷,亦未進行查證,不符合土木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倫理規範」第6條「土木技師應謹言慎行」之要求,且引發社會大眾對公共工程品質及相關從業人員之誤解,情節重大。另查三立LIVE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有使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介紹原告之情形,原告未要求更正,引人誤解,亦不符工程倫理手冊「工程人員不得誇大其職權」之行為準則。被告爰以原告有技師法第39條第3款「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應付技師懲戒之情形,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案經被告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技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憲法第86條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而且有一定之專業學識及能力,故其基於技師身分就涉及技師專業事項之言行,對於社會大眾有相當之影響力。現今網路社群媒體發達,技師言行影響社會大眾對工程品質及從業人員形象甚鉅,原告於系爭新聞節目所為有關公共工程作弊之發言內容,並非其實際經歷或依相關事證資料查證後所為,不符「土木技師倫理規範」第6條「土木技師應謹言慎行」之要求,其對於因系爭新聞節目內容經由社群媒體傳播,造成閱聽人對公共工程品質產生誤解,應有過失且屬情節重大,核有技師法第39條第3款「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依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40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復經衡酌原告亦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善盡其社會責任,此次違反技師法規定尚屬一時失慮,被告技師懲戒委員會以110年7月13日工程懲字第110043001號懲戒決議書決議:「土木工程科技師朱弘家應予警告。」(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請覆審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處分之內容係對原告作成警告處分,故本件核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處分而涉訟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被告之公務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至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由本院另予退還,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