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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賀姿華

許秀卿賀悠彌賀悠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