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鄭文彬
胡金水李忠榕李 泉陳金田陳貴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 人 彭英翔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鄭邦寧
陳奕暉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徵收補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