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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5號抗 告 人 蔡添才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人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上開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