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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蔣惟綱被 告 蘇素娥(士林地方法院院長)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部分,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又依照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起訴,行政法院無審判該訴訟之權限,對於民事法律紛爭誤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參照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二、次按我國有關訴訟審判之制度,經立法裁量後,分別就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及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判制定法律對於管轄事務及審判程序等相關事項為規定,其中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或不起訴、裁判、執行等程序及救濟方法均有明定,自成一獨立體系,故有關刑事案件的爭議,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的權限(審判權)。而有關公務員懲戒案件,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係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且移送懲戒法院之權限專屬於公務員所屬主管機關及監察院之權限(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參照),行政法院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亦無審判權。是刑事案件、公務員懲戒案件雖涉及公法,然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對於該類案件之審判權既另有規定,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法院對於無審判權之刑事案件及公務員懲戒案件,應屬行政訴訟法第2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所指法律別有規定之情事,故行政法院毋庸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僅須逕以裁定駁回即可(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則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4號、第1821號、第1999號、第2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貴轄屬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林靖淳(原告誤繕為林淳)事涉刑法第124、130、138、140及134條應予加重二分之一之罰,犯侵權第184、185、186條及圖利未遂,另有至少二次之故意及證物不歸檔之紀律問題,請依法究責,事後並移送公懲及法官審議委員會究責之;因時間延宕、懲罰性罰款、故意侵權、證據不歸檔之紀律問題、文書紀載不實且枉法濫權、藐視公堂且不尊重原告等,請求民事求償33,180,390元予以定讞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認其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相關訴訟程序之故,受有時間延宕、侵權等侵害,並請求相關之民事賠償等情,核屬私權爭執,且並未合併提起任何類型之行政訴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本院並無審判權,而被告位於臺北市士林區,爰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將原告起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部分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又原告雖認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林靖淳法官審判不公,作成之裁定有諸多違誤,涉犯刑事罪責及行政責任,訴請依法究責,並請求移送公懲會及法官審議委員會,惟依前述說明,刑事案件及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原告逕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無法補正,亦毋庸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管轄法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原告此部分起訴予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依各類型之訴訟標的價額比例課徵訴訟費用,而行政訴訟依各類型之訴訟標的採定額訴訟費用,二者課徵方式及結構完全不同,故行政訴訟不合法部分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而民事訴訟部分經移送後的管轄法院依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比例另行課徵之。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應裁定移送,一部為不合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