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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8號原 告 黃嫈婷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 表 人 蔡孟良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獎勵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認為其符合勞動部訂定之一百十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所規定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90日以上,得依申請一次發給就業獎勵新臺幤(下同)2萬元之要件,因被告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民國111年1月10日北分署就字第1113900002號函否准,提起訴願,為被告111年5月4日發法字第1116500379號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2萬元及其利息。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申請獎勵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