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葉國𪢾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 代理 人 許富雄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濕地保育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