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7號原 告 邱婉琪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7號原 告 邱婉琪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