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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7號原 告 邱婉琪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