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6號聲 請 人 趙友瑋即 原 告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6號免職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者,以該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為限,倘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自無訴訟程序之進行,當無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二、聲請人因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本院於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96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然查訴訟事件既已終結,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