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901號上 訴 人 雅光有限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廖全平(董事)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林昱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