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停字第35號聲 請 人 黃識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化部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1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上開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