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停字第45號聲 請 人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清池(董事)上列聲請人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北工建字第1110663567號函,聲請停止執行,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載有代表人的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到院。
三、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已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4月8日北工建字第1110663567號函提起訴願?是否已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並檢送相關佐證資料到院。
四、聲請人應陳報收受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4月8日北工建字第1110663567號函的送達日期,並提出佐證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