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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全字第 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4號聲 請 人 施睿澤相 對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作成暫時擴張聲請人法律地位之措施,易言之,聲請人於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在本案執行前,可依該裁定所定暫時狀態實現其權利,相對人亦應暫時履行其義務。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須以有本案請求為前提,且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即在一定範圍內會造成達到本案勝訴判決之相同結果,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須聲請人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之必要時,始得為之。又請求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亦為同法第302條、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民國110年7月16日電子郵件報考110年第2梯次(聲請狀誤載為111年第1梯次)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下稱系爭考選),惟相對人竟以聲請人曾患有精神官能症,以系爭考選簡章附表1體檢體格區分表第16項認定聲請人之體位不合格,而以110年8月11日國人培育字第1100177799號函拒絕聲請人報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現正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審理中。

惟相對人舉辦之112年第1梯次系爭考選,於112年3月20日公告報名資訊,112年5月3日上午8時開始受理報名至同年月31日下午17時止,聲請人為避免相對人再次以同一原因(體位不合格)而遭到拒絕,故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又系爭考選舉行在即,倘待行政爭訟結果確定,聲請人實已無法如期參加考試,其可能造成之危險當屬急迫;復衡酌暫時准許聲請人參加考試後,倘經本案訴訟確定聲請人之應考權利並不存在,仍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規定,回復其原始狀態之不利益,則暫先准許聲請人參加考試有其必要性,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相對人應暫時准予聲請人參加112年第1梯次系爭考選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前因報考110年第2梯次系爭考選,經相對人以110年7月21日編號POZ0000000007電子郵件及110年8月11日國人培育字第1100177799號函,認聲請人之體位不合格,而否准聲請人報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電子郵件、函、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10160527號訴願決定書及本院案件明細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係請求應暫時准予其參加112年第1梯次系爭考選,而112年第1梯次系爭考選之報名日期係自112年5月3日上午8時起至同年月31日下午17時止;資審結果查詢為同年6月28日;考試日期為同年7月15日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系爭考選簡章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是以,112年第1梯次之系爭考選報名日期既尚未開始,相對人亦還沒有做出資格審查認定結果,自難認兩造間就112年第1梯次之系爭考選,存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更何況依系爭考選簡章所載,112年之系爭考選,除了聲請人所請求准許參加之第1梯次外,另有第2梯次(報名日期為112年7月5日至同年8月2日;考試日期為同年9月17日)及第3梯次(報名日期為112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7日;考試日期為同年11月11日)之考選可以參加,是亦難認在系爭考選報名日期尚未開始、相對人還沒有作資格審查認定及否准聲請人報名系爭考選前,有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准予其參加112年第1梯次系爭考選之必要性。從而,本件並不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自無從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