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全字第 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識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