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識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識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