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9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2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