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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再字第 2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25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112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異議」,核其書狀內容,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