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再字第27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單位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27號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