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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再字第 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112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