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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再字第 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70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70號裁定,提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兵役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