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81號聲 請 人 簡伊佐
倪鴻溟相 對 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 表 人 吳澤成(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7號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的本院提出聲請,應有違誤,故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