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再字第 9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94號聲 請 人 邱德修相 對 人 邱蘭筑相 對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鍾樹明(司令)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確定裁定表示不服,僅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五編規定,以聲請再審的方式推翻該確定裁定的確定力,是以,無論當事人是以抗告或異議等名義,凡是對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為當事人是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收文日)提出「人事行政兵役停役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2.5.

31 112聲再180號裁定提出異議」狀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無論聲請人的理由、用語為何,對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即應視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的本院提出聲請,應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