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94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