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救字第202號抗 告 人 張憶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等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