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