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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8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2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鄭 凱 文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