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