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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更一字第 106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6號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鄭麗文(主席)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孫晧倫律師被 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代 表 人 葉俊顯(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促轉復查字第9號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駁回後,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20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朱立倫變更為鄭麗文,茲

由鄭麗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567頁);被告之代表人依序由龔明鑫變更為劉鏡清、葉俊顯,茲均依序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01至202、423至424頁),經核均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原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已於民國1

11年5月30日依法解散,關於其審定政治檔案及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相關業務依政治檔案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條第3項規定,由被告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辦理,先予敘明。

二、事實概要:促轉會為辦理有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審定事宜,前以107年8月8日促轉一字第1075100075號函請原告通報所持有之政治檔案,經原告以107年10月5日(107)文字第20號函,通報其持有之政治檔案計達43,095筆。促轉會採分階段審查,第二階段以108年11月27日第38次委員會議審定4,286筆「總裁(即蔣中正)批簽」檔案為政治檔案,並以108年12月3日促轉一字第1085100461號函(下稱前處分,現由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8號審理中)命原告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將該檔案原件移歸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原告遂於109年3月30日將檔案運至檔案局簽收暫存,經點收結果發現其中有18筆檔案(即原處分附件序號63至80)非前處分命移歸範圍,亦未經原告通報;又另發現尚有62筆檔案(即原處分附件序號1至62)原告未予通報,經促轉會通知原告表示意見後,以109年8月26日第56次委員會議(下稱系爭委員會議)決議審定,並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3、18條規定以109年9月4日促轉一字第109510028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處分附件序號1至80筆檔案(下稱系爭檔案)經系爭委員會議決議審定為政治檔案,並命原告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將原處分附件序號1至62之系爭檔案原件移歸檔案局,序號63至80之系爭檔案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移歸檔案局。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109年11月4日促轉復查字第9號復查決定(下稱復查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下稱前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20號判決(下稱最高行發回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1.立法者已於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明確將政治檔案之定義敘明,是原告所持有之系爭檔案,究否為政治檔案,其文義已屬清楚明確,並非不確定法律概念,被告即無判斷餘地,立法者亦未再於促轉條例上賦予被告豁免於司法審查之自由判斷空間,被告所為之決定亦非高到專業性、預測性或政策性之決定,其決定並無豁免於司法審查空間。縱認本件審定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惟於司法審查時,仍應依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中所揭櫫之判准加以審查。準此,判斷餘地之有無,不能使被告豁免於司法審查。又參見最高行發回判決意旨,促轉會審定政黨持有之檔案是否為政治檔案,應就檔案實質內容加以審認,並未因判斷餘地之有無,而異其說理。被告執「全宗原則、全宗審定」為其論斷系爭檔案因均屬時任統治者蔣中正總裁批核、簽發之檔案、紀錄及文件,而均審定為政治檔案,顯有悖最高行發回判決意旨。

2.最高行發回判決意旨已述明序號11、40之系爭檔案均非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所稱之政治檔案,原處分之審定顯有錯誤:⑴序號11之系爭檔案為我國國民胡毅生腦溢血,需要救治與照

顧。胡毅生早年跟隨孫中山先生參與革命,為建立民國立功,故由海外黨部代為致贈醫藥費與慰問金,這全屬黨務,無涉政務。正由於是黨務,於胡毅生表示希望來臺時,黨部提請執政之原告總裁蔣中正,委請總統蔣中正簡化胡毅生及其家屬自港入臺手續,是民間團體提請政府機構給予國民方便的要求,乃是「民眾服務」。檔案上載「機秘」字號,僅可知時「機要室」曾經收過這一份文,因此給了一個流水號,就黨部與國家機關之公文往來情形而言,上有黨部文號、機要室文號,皆屬正常,適正說明原告嚴守黨政分際,絕無踰越的事實。⑵序號40之系爭檔案係原告各委員會舉薦人才,在黨部所屬機

構為黨服務的公文,其中張其昀舉薦牟宗三、鄭彥棻舉薦李菊休、陳建中舉薦施城,然此3人僅李菊休原於黨部服務,因此持續在黨部工作,但並非主管,其餘2人皆未於黨部任職,可見此一舉薦並無太大效果。該文轉知總統府機要室,也僅是告知性質。雖有批示「名單存機要室」等情,但事實上並未存放在機要室,而是收存在原告所藏大溪檔案黨務類,因此才歸原告管理,非歸總統府管理,顯見雖批示「名單存機要室」等情,但並未遵照執行,而是依循黨政分立的原則,交原告收存。況右下簽名尚不能確認為楊鳳藻之簽名;而蔣中正的批示為「冊內人員召見」,被告所謂「楊鳳藻」之簽名,時間落於5月27日,「名單存機要室」的日期為5月29日。故無法得知蔣中正是否召見及在何處召見,依現存資料亦無法斷定此事後由總統府安排,更何況根據史實,最終除了原本即在黨部工作的李菊休之外,根本無人獲得重任,這是一份無效的推薦。

3.其餘序號之系爭檔案亦非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所稱之政治檔案,原處分之審定顯有錯誤:⑴序號1至8、10、12至15、17至33、35至44、46至49、51至76、79至80之系爭檔案,被告以出現「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字樣」用以指控原告黨凌駕於政,實是荒謬。原告為當時執政黨,蔣中正雖為原告總裁亦為當時的總統,基於政黨政治,執政黨會形成關乎內政外交的文件與共識,文轉政府參考,並經總統府收發室收訖,依照政府公文流程流轉,自屬合理。序號21、33、36、70之系爭檔案,原告為執政黨,利用黨屬革命實踐研究院(下稱革實院)培養治國人才、議論治國方針,為國所用,亦屬正常。⑵序號2、18、25、28、29、34、38、40、42、54、56、59、62

、64、66、67、68、69、74、76、79之系爭檔案,完全是黨務,包括黨務人事、安排等,由執政黨抄轉政府單位,僅為知會,執政黨與政府之間必須聲氣相通,事屬一般。序號65之系爭檔案,為原告黨員自清之內部事務。序號74之系爭檔案,同時就任黨職與公職並不衝突,否則總統就不該兼黨主席,放眼歷史,不分黨派,又有哪一位總統在任時未兼任黨主席?⑶序號3之系爭檔案,因原告為執政黨,故會議決議轉請政府參

考,由政府做出決裁執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戒嚴令,乃提供政府執政之建議,並未對社會有控制滲透之情。又序號12、17、26、32、35、60之系爭檔案,係由原告黨部調查各地情況呈報,這是協助執政的資訊蒐集並提出建議,是否被政府接受仍秉政府決定,無可厚非。正如當前無論在朝在野,政黨都會蒐集地方情況,作為政見提出之參考。再序號22之系爭檔案,海外僑胞在原告黨部的動員下,願意支持國家、募款交給黨部轉交政府,開展國民外交,為民間團體關懷國政之表現,應該讚許。另序號37、78之系爭檔案,內容提及為韓戰戰俘營,由於我國並非參戰國之一,因此不能派出政府人員,僅能由黨務人員以民間人士身分刺探,再轉請政府單位處理,此舉避免共諜滲臺,實為保臺之舉。序號41之系爭檔案,原告中常會建議政府與中廣簽約,但實際上辦理情況並未可知,此處亦僅為建議。序號43之系爭檔案,亦為中常會決議請政府參酌,最終還是要經過立法程序才能完備,並非由黨部直接頒發命令。序號47之系爭檔案,執政黨籍的行政院長,諮詢中常會關於執政團隊的人選,這是政黨政治的表現,由政黨協調立委,於今日亦屬平常。序號55之系爭檔案,仍是政黨尊重法治,尊重立法權的表徵,只說是協調運用,並非威權命令。序號58之系爭檔案,法案送黨部研議,也僅止於研議,執政黨為求黨政協調,此事似無不可。序號49之系爭檔案,執政黨與政府的口徑必須一致,實屬正常,今日亦然,類似的有序號73之系爭檔案,處理法規與命令之間是否有差異的討論。

⑷序號4之系爭檔案所報內容不僅臺灣,還及於大陸游擊,僅僅

是純粹的報告文轉,類似的還有序號5、6、15、25之系爭檔案。序號13之系爭檔案,敵後工作是特殊時期由黨部協助處理的重要一環,為反共保台的重要舉措,黨部人員為國效力、身赴險境,豈忍苛責。又序號16之系爭檔案言及在墨西哥參加會議之反共宣傳,政府推行反共宣傳,而原告為執政黨,自也會推動反共宣傳,況且憲政體制下,任何民間團體都能宣傳,此處執政黨與政府的宣傳一致,實是自然不過之事,類似的還有序號30、44、45、75之系爭檔案。序號63之系爭檔案,因《民主評論》是香港刊行的反極權刊物,接受原告之資助乃基於反共的共同目的,出資方自有主導社務之權力,均事屬平常。⑸序號6之系爭檔案,因蔣中正同時為總統及原告總裁,黨部公

文上呈,自然稱黨職而非公職,故秘書長上簽提出建言,自然是稱總裁且以黨務系統的公文流轉。該文件之說明也稱,該團覲見總統,已由僑務委員會簽報指定日期,因此早有政務系統做出安排,這並非黨務系統的處置,實難稱是「黨政不分」。⑹序號7之系爭檔案,因總理紀念週就是週會,固定於每週一上

午,只是延續大陸時期的名稱,聯合總理紀念週是把諸多單位一起找來開週會,由原告秘書長幫忙安排行程,並告知總統府而已,類似還有序號39、61之系爭檔案。序號50之系爭檔案,總統三連任是經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正之後為之,原憲法之連選連任限制已經凍結,故未有違法之情,該份文件只提到蔣中正受到黨內中央委員的擁戴而當選總統候選人,完全是黨務的事情。序號71之系爭檔案,亞盟是國際NGO(非政府組織),是由民間團體即原告協助,並無問題。⑺序號9、10、31、51、57、77之系爭檔案,係針對友黨、敵黨

的內部加以了解 ,即使在今日依然存在,即便如兩岸對立時、美蘇冷戰,皆不無情報蒐集之必要,故皆係一般報告。序號80之系爭檔案,印尼與我國未有邦交,僅能仰仗原告海外支部探悉該地情況,該文件只是黨內報告文轉而已。序號53之系爭檔案,菲律賓自由大廈為菲律賓總支部於黨部遭毀之後,由當地僑領及黨員集資所建,完全沒拿國內的錢,僅原告派人去協調當地貸款而已,純係黨務、黨內事宜。⑻序號20之系爭檔案,因原告的特種黨部諸如鐵路、軍隊、海

員等,俱有大陸時期以來之歷史原因。國民具有集會結社之自由,由民眾組織政治團體自在保護之列,黨屬支部諸項變動理應呈報,純屬黨內事務。序號46、48之系爭檔案所指,以沈昌煥為從政黨員,接受原告黨部資金從事國際宣傳,係以民間團體提供資金委從政同志辦理相關業務,未動用國家經費,並非壞事,亦與以黨領政、黨國不分無關。㈡聲明:原處分及復查決定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1.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之「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9號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對於政治檔案之認定以及應否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為具專業性且涉及歷史真相及推動轉型正義之價值判斷,促轉會作成審定決定前尚須經專家學者會議討論,顯具有專業性、不可替代性,行政法院對於促轉會上述價值判斷應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而轉型正義首要之務為真相發掘和歷史事實調查,而檔案資料更為追索真相與歷史事實之重要依據,是以,檔案資料之歷史脈絡、價值以及內涵是否屬於政治檔案,及是否應依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移歸為國家檔案等判斷,顯然屬於專業性,是促轉會對此所為之決定應具有判斷餘地。嗣系爭委員會議進行審定,決議確認系爭檔案為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屬於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之政治檔案,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是以,促轉會對於審定政治檔案是否應移歸為國家檔案所為結論,係依據具有歷史專業知識及轉型正義研究視角之專家學者,得本於其專業確信提供具體意見,具有專業性、不可替代性。

2.系爭檔案外觀形式上之簽呈用紙形式、簽呈記載之公文字號、公文用印等觀之,應可推認絕大多數系爭檔案係由總統府機要室或總統官邸秘書室經辦,為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之具體事證,原處分應無違誤:

⑴依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將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

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界定為政治檔案,而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構成及運作,即指於威權統治時期,蔣中正以原告總裁身分領導原告,同時以總統身分領導政府機關(構),遂行以黨治國之目標,藉此鞏固其個人權力地位與原告執政黨之地位,職此,涉及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中國家組織運作之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即不應去脈絡化論以原告之內部黨務,而應審定為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之政治檔案。

⑵檔案局典藏之總統府檔案「總統府機要室業務處理手冊應如

何修訂案」明載:「玖、各項呈表之登錄與處理……(二)、呈表總類,依其內容分為五大部分,計為(1)政務方面,(2)軍務方面,(3)情報方面,(4)黨務方面(含革命實踐研究院),(5)其他方面。」等情,可知當時有部分之原告黨務文件,實際上係由國家機構之總統府機要室進行處理,並自前開檔案所揭示之總統府機要室簽呈用紙形式(即上方皆有「簽呈」字樣,右上方皆有「承辦機關號次」及「侍從秘書號次」欄位,右方皆有「事由」等欄位),經核對與絕大多數「總裁批簽」系列檔案有使用之簽呈用紙均相同,職是,自系爭檔案之公文用紙外觀形式,亦可探知「總裁批簽」系列檔案於黨國體制之下,並未明確區分原告中央秘書處及總統府機要室使用之公文用紙,且實際上係由總統府機要室處理原告黨務,可呈現前總統蔣中正身兼原告總裁,實際上於黨於政難以分割之黨國色彩。

⑶「總裁批簽」系列檔案內文記載之公文字號多數有使用「機秘」(來源出處應為總統府機要室)、「台府機」(來源出處應為總統府機要室)、「邸秘」(來源出處應為總統官邸秘書室)等字號,亦顯示絕大多數之「總裁批簽」系列檔案,曾由總統府機要室或總統官邸秘書室經辦,並足以顯示前總統之蔣中正身兼原告總裁,於處理業務上黨國不分之運作情形,此由國史館由國家列管保存之「原告44年2月至46年10月中常會會議紀錄摘要」為原告黨內會議紀錄、「中央改造委員會(下或稱中改會)秘書處呈總統府機要室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陳誠等16同志及倪文亞等13同志已先後舉行宣誓典禮」為原告之改造委員會宣誓典禮,可知外觀雖看似僅為原告黨內事務,惟實際上均涉及國家組織運作情形,而「總裁批簽」系列檔案之絕大多數檔案,亦均曾為總統府機要室或總統官邸秘書室所經辦簽呈,應與國史館典藏為相同之處理,尚難認純為黨務相關之文件。又「總裁批簽」系列檔案中不乏蔣中正批示將黨務公文抄送政府官員參考,甚且以總統印信作成總裁批簽,且部分檔案更經常夾雜總統府公文用紙,亦足證「總裁批簽」系列檔案與國家組織運作之關聯。

3.自系爭檔案內容觀之,「總裁批簽」系列檔案均屬統治者之批核、簽發之檔案、紀錄及文件,應適足以全宗原則審定為政治檔案:

⑴「總裁批簽」系列檔案除多由總統府機要室或總統官邸秘書

室經辦,公文內容亦常見前總統蔣中正身兼原告總裁,指示原告黨務組織參與國家政務之實況,此外,威權統治時期因立法監督、制衡行政權之功能大幅減弱,原告無須面對政黨間公平競爭即得長期掌有執政權力,前總統蔣中正作為威權統治者,其政黨內部之公文簽核與國防、外交、內政及司法等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國家政策形成密切相關,當屬戒嚴體制及動員戡亂體制運作之具體證據。⑵序號38之系爭檔案為例,相關內容並同時收錄於國史館典藏

總統文物「原告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8次會議紀錄」,其中「加強海外工作方案草案」所記載內容,本屬國家權責之外交及僑民事務,竟經原告中常會決議由原告主導其運作,足認原告當時動用國家外交及僑務資源發展黨務,實係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之實證。另以序號56之系爭檔案為例,該筆檔案附件第乙點「關於設置聯繫機構者」,分別於第7至10點明定各黨務組織之召集人人選,且其中有多項要求前開黨務組織應有國防部、國家安全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政府機關派員參加,足認原告於威權統治時期實際上控制國防部、國家安全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政府機關,顯係以黨領政及以黨領軍之實證。

⑶由系爭檔案所載資訊觀之,政黨及政府事務均須上呈至原告

總裁,舉凡黨組織內的人事異動、組織調整及規劃方針,乃至相關會議之召開、紀錄、決議、執行情形、參加人員之異動等,都需要經過總裁的批示核可,大至國際情勢、他國政情、重要外交國防軍事情資、國家政策方向、政黨組織、人事,小至黨員出國、因病告假等,都必須要上呈至總裁,讓總裁充分掌握資訊;且上開事務無論是否均涉及政務,皆能見其利用政府資源,以政府公務文書用紙,循政府公文簽辦流程,由政府人員陳核予蔣中正批閱之流程,為瞭解威權統治時期黨、國如何互動,以及黨政關係之重要佐證,亦為蔣中正鞏固其領導地位之方法。從「總裁批簽」類檔案涵蓋外交舉措、戰爭活動、各種國際組織團體互動、海外僑胞的關係經營、對海外政要及報社的情況掌握與互動、詢問蔣中正可否救助投奔自由的人民或生活困頓的黨員等等,可以見到當時政黨主席、國家領袖身分集聚在蔣中正個人,於黨於政難以區分之強人統治型態,以及以人領黨、以黨透政的統御路徑,比乃威權統治時期黨國體制落實在各領域之展現。再觀諸有諸多歷史學者肯認,「總裁批簽」系列檔案實與國防、外交、內政及司法等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國家政策形成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動員戡亂及戒嚴體制之形成與維繫,亦足證「總裁批簽」類檔案內容為蔣中正作成,基於其特殊之作成背景脈絡與國家組織運作相關,應適足以全宗原則審定為政治檔案,於法有據。

4.依系爭檔案所涉及之內容可區分為「原告以黨領政、原告控制社會、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相關的原告黨組織運作、原告憑藉執政優勢壯大經濟基礎、原告濫用國家資源處理黨務」等5種類型,均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高度相關,其本質即屬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之政治檔案,說明如下:

⑴系爭檔案涉及原告以黨領政者,可再區分為「原告透過黨組

織影響和決定政府施政、偕同政府進行反共抗俄工作」2類:

①原告透過黨組織影響和決定政府施政(即序號1、2、3、6、7、l0、ll、12、13、14、16、19、21、23、24、26、27、28、30、35、37、38、44、46、47、48、49、56、57、58、59、60、6l、67、68、73、74、77、78、79之系爭檔案):蓋我國於36年憲法施行後雖名義上已進入憲政時期,然原告仍以訓政時期以黨領政的作法指導政府,而統合黨部與政府的關鍵人物,即身兼原告總裁及總統的蔣中正。原告透過改造確立以蔣中正總裁/總統直接領導的黨組織,而黨與國家機關的互動關係則確立「以黨領政」、「以黨領軍」的主軸,致使擔任原告總裁的蔣中正成為黨國體制運作的總樞紐。

②原告偕同政府進行反共抗俄工作(即序號6、8、13、16、22、24、37、38、40、4l、42、44、45、57、58、64、65、67、68、71、75、80之系爭檔案):為探究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形成、運作及鞏固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根源,係36年國民政府於第6次國務會議通過「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掃平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澈和平建國方針案」,延續原本的國家總動員法制。隨後,國民政府國務會議又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案」,國家開始正式進入所謂「動員戡亂時期」,原告續以執政優勢逐步建構及強化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可證名義上雖為黨務,實則涉及原告進行反共抗俄工作,明顯為動員戡亂體制下之產物。

⑵系爭檔案涉及原告控制社會案情者,可再區分為「原告成立

及運作黨組織控制社會各領域、透過黨組織蒐報重要情資(包含社會輿論、國際政情、第三勢力及有影響力人士動向等)、塑造官民對總裁之向心力、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權」等4類:

①原告成立及運作黨組織控制社會各領域(即序號20、63、64

、69、70之系爭檔案):原告透過改造後建立的龐大組織體系及各種黨國機器與外圍團體滲透社會,以執行全面的監視與控制。大多數社會團體皆由原告出面輔導成立並賦予獨佔的代表性同時也接受政府的指導,以排除任何自主性社會團體出現的可能,實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的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 。

②透過黨組織蒐報重要情資(即序號4、5、9、10、12、15、17

、27、31、32、51、52、77之系爭檔案):原告政權當時為發展群眾路線,將社會調查工作列入黨務中心工作之一,除針對特定主題舉行專案調查,原告也要求每個黨員進行一般社會調查以反映各方意見。社會調查之實施,使原告在國家情治系統之外,另行建立倚賴黨員構成之訊息搜集與研判管道,據以研析乃至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反映此類行為並非單純搜集資訊,而是維繫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不可或缺之環節。③原告塑造官民對總裁之向心力(即序號25、61之系爭檔案)

:原告政權利用對教育體制、傳播媒體、文化單位、出版品的控制,來灌輸法統神話、反攻大陸、領袖崇拜等有利其統治的意識形態,不僅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及領袖崇拜等層面,亦呈現其於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執政模式。

④原告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權(即序號19、43之系爭檔案):原

告當時為維持社會安定,便以實施「動員戡亂—戒嚴」之非常體制限制人民基本人權的行使,不僅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原告透過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更呈現該黨透過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管制人民原應受憲法保障之自由。⑶系爭檔案涉及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密切相關的原告組

織運作案情者,內容包含該黨所屬中央黨部、革命實踐研究院(下稱革實院)、第三組、第五組、政策委員會(下稱政策會)、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臺灣省黨部等黨組織運作,及蔣中正違憲三連任總統職務等內容:

①序號33、36之系爭檔案:革實院為原告調訓黨政軍領導幹部

之訓練機構,根據統計,革實院自38至78年共調訓政府官員、國軍將領、民意代表等計5萬餘人接受黨義訓練,實為原告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之一。

②序號42之系爭檔案:第三組所管業務包含督導海外黨務、訪

問僑團策動反共抗俄運動,實為原告於海外策動反共抗俄工作乃至落實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

③序號54之系爭檔案:第五組所管業務包含輔導加強青年少年

之組織與訓練、展開青年各種活動加強青年思想領導、輔導農會漁會水利會健全組織與開展業務、加強社會調查工作等,實為原告控制社會之核心組織之一,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

④序號55之系爭檔案:政策會職掌為協調處理涉及國家全盤政

策之問題、從政黨員發生之政策性問題等,並得要求黨職主管及政府首長出席該委員會之會議,政策會實為原告落實以黨領政、據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之一。

⑤序號74之系爭檔案:財委會主管職務依例由財政部從政黨員

擔任,係因原告慣例憑藉執政優勢汲取國家資源供政黨使用,故使財政部從政黨員擔任該黨財務主管,便能直接透過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要求從政黨員配合辦理。

⑥序號62、64之系爭檔案:原告所屬中央黨部各組織實為鞏固

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中央黨部重要黨職主管之異動及黨組織之運作情形,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

⑦序號59之系爭檔案:據原告所屬臺灣省黨部於46年編印之「

臺灣省黨務報告」,所謂掌理黨政關係包含管理從政黨員、加強黨政聯繫,實為以黨領政之具體證據;社會調查與保防工作包含保密防諜、支援大陸(敵後)工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下之產物。

⑧序號50之系爭檔案:蔣中正違憲三連任總統職務涉及原告推

舉蔣中正違憲三連任總統職務,原告亦自承係經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後凍結原憲法連選連任限制之結果,可見確實與動員戡亂體制之延續密切相關。⑷系爭檔案涉及原告壯大經濟基礎以鞏固執政優勢案情者,包

含「原告經營黨營事業(有文化事業和經濟事業之分)、黨產變化」等2類:

①原告經營黨營事業(即序號14、18、29、34、41、53、66、7

6):原告藉由黨營文化事業進行符合政黨意志之宣傳,更透過從政黨員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使黨營事業取得國家財產、憑藉執政優勢替黨營事業汲取國家資源之情形等,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②原告黨產變化(即序號53):涉及原告透過海外租金收益壯

大經濟基礎,而此類黨產收入實為該黨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的重要物質條件。⑸原告濫用國家資源處理黨務(即序號39、72):系爭檔案係

經由總統府機要室及總統官邸秘書室(又稱總統侍從秘書室)承轉總統蔣中正批閱,這種濫用國家資源處理黨務的情形,跟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長期憑藉執政優勢汲取政府資源的行為並無二致。蔣中正濫用總統府機要室處理乃至保管黨務文件的行為,實與威權統治時期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鞏固密切相關。

5.最高行發回判決關於序號11、序號40之系爭檔案除上述說明外,另觀序號11之系爭檔案雖係記載原告中央改造委員會秘書長張其昀、第三組主任鄭彥棻於40年7月5日向總裁蔣中正報告定居香港之黨員胡毅生近況等情,惟參之前處分所審定之序號461號檔案載明:「頃接胡先生呈鈞院乙函謂:擬於最近擎眷來台,請飭知主管核准簡化登岸手續,除經代向主管機關洽領入境證外,謹將原函呈請鑒核。」等情,足認序號11之系爭檔案係秘書長張其昀、第三組主任鄭彥棻於40年9月14日向總裁報告胡毅生有意來臺,請總裁飭知主管核准簡化登岸手續,且原告已代向主管機關洽領入境證,呈現蔣中正憑藉身兼總統及原告總裁,就黨員家眷入境一事指示政府機關給予優待之情形。再者,序號11之系爭檔案文面右上方有代表總統府機要室之「機秘」字號,亦代表本案係蔣中正透過總統府機要室處理原告黨務文書之實證,故屬於政治檔案殆無疑義。又序號40之系爭檔案係原告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張其昀向總裁蔣中正報告12月份中央委員會正副主管保舉人才表。而自檔案文面右上方有代表總統府機要室之「機秘」字號及右下方有「名單抽存機要室五、廿九」字樣,代表該筆檔案係身兼總統及原告總裁之蔣中正透過總統府機要室處理原告黨務文書之實證,且序號40系爭檔案之「批示」乙攔,蔣中正於43年5月27日批示針對12月份之保舉人才進行「冊內人員約見」,並於該筆檔案文面右下方記載「楊鳳藻四三、五、廿七」字樣,應可推認原告黨職主管保舉人才乙事,係由該名人員「楊鳳藻」承辦,惟觀諸楊鳳藻時任總統府第三局交際科科長,核屬國家機關人員,此以國史館典藏文物記載可稽,足見蔣中正因身兼總統及原告總裁,利用政府人力資源運行黨內事務,故序號40之系爭檔案實係蔣中正運用國家資源處理原告黨務之實證,故應審定為政治檔案,殆無疑義。

6.轉型正義首要之務在於真相發掘,而政治檔案於我國轉型正義工程非但具有重要行政稽憑及歷史價值,更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及個人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國際間對於檔案之彙集整理,向來遵循來源原則、全宗原則及原始順序之三大原則,以系統化之方式維持檔案間之邏輯關係與脈絡背景,加以適當之編排描述形成目錄,俾利用目錄資訊與檔案內容之檢視加以鑑定、確認檔案價值。透過上述對於系爭檔案之說明,足以證明檔案內容價值之顯現無法僅靠單件或串頁之片斷資訊判定,而是需要併同檢視關聯案卷,才能勾勒出完整的歷史脈絡。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原處分(原處分卷一第51至68頁)、復查決定書(原審卷第57至79頁)、系爭委員會議紀錄(原處分卷一第46至50頁)、前處分(原處分卷一第8至12頁)、《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原處分卷二第70至743頁)、劉維開著《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編輯經過(原處分卷二第746至751頁)、薛化元著《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序(原處分卷二第753至754頁)附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六、本院之判斷:㈠促轉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4條至第7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一、開放政治檔案。」第3條第1至3款規定:「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1款所稱者。」第18條第1、3至6項規定:「(第1項)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第3項)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第4項)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第5項)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6項)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政治檔案條例第1條規定:「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第6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可知,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應依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通報促轉會,促轉會亦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主動調查其持有情形,經促轉會審定者,應移歸為國家檔案由檔案局管理,若拒絕移歸可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準此,政黨就其持有之檔案、各類紀錄及文件,僅就符合「政治檔案」定義者始有移歸之義務,而所謂政治檔案,除作成時間為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之威權統治時期外,尚須其內容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具相關性始足當之。申言之,促轉會審定政黨持有之檔案是否為政治檔案,應就檔案實質內容加以審認,倘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不具相關性者,即不得審定為政治檔案命移歸為國家檔案。㈡政治檔案是還原歷史真相之重要基礎,且其檔案原件為第一

手文獻資料,具有唯一性及永久保存之稽評價值,可確保檔案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此絕非複製品所得替代。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散落於各處之政治檔案應通報,經審定者且應移歸為國家檔案,使政治檔案移歸後,得依檔案法、政治檔案條例及促轉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相關政治檔案之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由檔案局透過專業檔案管理制度、標準、專業人員與環境,進行永久保存、管理及開放應用。再參酌政治檔案移歸並經檔案局開放應用後,得以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同時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基此,促轉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促轉會置委員9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3人為專任;其餘4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人。」第13條第1項規定:「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足見,促轉會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且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3人組成促轉會,並以多數決方式為之,具有民主正當性。準此,促轉會對於政黨持有威權統治時期之檔案,是否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具有關聯性之認定,基於其專業性,除基於錯誤之事實,或基於與事件無關之考量,或組織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外,應承認主管機關對此爭執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而採較低密度之審查。㈢經查,原告前以107年10月5日(107)文字第020號函檢送「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通報清冊」光碟1片予被告,經被告以前處分將原告通報持有的總裁批簽類檔案4,286筆審定為政治檔案,請原告將檔案原件移歸檔案局。原告遂於109年3月30日將檔案運至檔案局簽收暫存,經點收結果發現序號63至80之系爭檔案並非前處分審定及移歸範圍,被告於是重新辦理審定,並先依促轉條例第15條規定將序號63至80之系爭檔案予以留置於檔案局,並另就原告未通報、通報不完全的系爭檔案是否為政治檔案請原告陳述意見,原告除就序號63至80之系爭檔案的留置表示不服,並稱被告的檔案資料無法對應原告館藏編號,已無其餘總裁批簽系列檔案等情,有被告109年5月21日促轉一字第1095100146號函、109年7月16日促轉一字第1090001484號函、被告109年8月5日促轉一字第1090001637號函、原告109年8月14日文字第1090000161號函、原告109年8月20日文字第1090000164號函可參(原處分卷一第7至15、17至45頁)。被告嗣召開系爭委員會議由楊主任委員翠擔任主席,出席的委員有葉副主任委員虹靈、王委員增勇、林委員佳範、陳委員雨凡、許委員雪姬、徐委員偉群,請假委員為彭委員仁郁、蔡委員志偉,就系爭檔案決議審定為政治檔案,並依促轉條例第3、18條規定作成原處分。觀系爭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原處分(原處分卷一第46至68頁)主要理由記載略為:1.原告檢送序號63至80之系爭檔案,經比對原告與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下稱政大歷史系)合作出版之《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後,另發現有序號1至60之系爭檔案同屬總裁批簽系列檔案,均不在原告之前通報清冊內。總裁批簽類檔案是前總統蔣中正身為原告最高領導人(總裁),自39年8月中央改造委員會成立至64年4月5日病逝為止期間,對黨秘書長或秘書長與相關單位主管聯名所上簽呈為批示之總稱(劉維開,〈《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編輯經過〉,「新史料、新視野:總裁批簽與戰後中華民國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頁3),系爭檔案之作成時間均屬促轉條例所界定之威權統治時期內。經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系爭檔案性質上與被告前處分所審定的總裁批簽類檔案4,286筆政治檔案相同,均屬統治者之批核、簽發之檔案、紀錄及文件,涉及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與鞏固。2.從檔名、公文字號、公文時間等資訊可知,系爭檔案係穿插於被告前處分審定之4,286筆政治檔案之中,共同組成完整之總裁批簽系列檔案,本應一併向被告通報。考量檔案完整性及保留歷史文獻之脈絡,應以原告原已建立之類別全宗為單位進行審定。3.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將與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界定為政治檔案,目的在於兩體制之運作主導威權統治時期的樣貌,為完整還原威權統治時期的相關歷史事實,故將與兩體制相關之檔案、紀錄及文件列為政治檔案,以利還原歷史真相。4.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構成與運作,是由原告與政府機關(構)所構成,兩者不可分割,36年7月18日,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通過行政院所提「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案」;37年5月10日,國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建立動員戡亂體制;38年5月20日臺灣省施行戒嚴後建立戒嚴體制。而蔣中正於威權統治時期同時擔任中華民國總統與原告總裁,以總裁身分領導原告、以總統身分領導政府機關(構),遂行以黨治國之目標,並以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維護蔣中正個人權力地位與原告的執政黨地位,經審定為政治檔案的系爭檔案正是此一體制運作的具體證據。5.歷史學者薛化元在政大歷史系與原告共同合作出版的《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書中序言指出,原告於西元1950年透過黨的改造,確立以蔣中總裁/總統直接領導黨的組織,而在黨與國家機關的互動關係方面,確立了以黨領政、以黨領軍的主軸。而擔任原告總裁的蔣中正總統成為黨國體制運作的總樞紐,主導台灣的政治運作,故「有關蔣中正總裁的史料,也就成為研究此一時期臺灣歷史或中華民國歷史發展的關鍵性資料。其中蔣中正總裁對原告中央改造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簽呈文件的核示,更是當時政策確定過程中的重要史料」。(薛化元,〈序〉,《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台北市:政大歷史系、原告黨史館,2005年,頁i)。因此認為蔣中正作為威權統治時期任期最長的統治者,兼具當時政府與原告最高領導人的雙重身分,透過其當時之批示,可分析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社會、政黨及個人權力運作等脈絡關係,是理解戒嚴體制級動員戡亂體制運作之重要檔案,與政治檔案定義相符等情。

㈣準此可知,被告召開系爭委員會議,全體委員9人之中有7人

出席,2人請假,出席委員全體同意作成原處分,符合促轉條例第13條第1項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的規定。原告是於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屬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1款所稱之政黨,符合促轉條例第3條第3款所定義之政黨。系爭檔案是在促轉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威權統治時期即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內所作成,序號63至80號系爭檔案之前已由原告親自交給檔案局,序號1至62號系爭檔案是原告與政大歷史系在91至93年間依據檔案原件、複印本而為之抄寫,收錄在之後出版的《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原處分卷二第70至743頁),原件與複印本均於每日閉館前歸還原告黨史館檔案管理人員,且因當時原告黨史館人員嚴格監督之下而無攜出之可能,並無可能保留複印本,至於序號36至40號系爭檔案現由政大暫置典藏,是因為政大自110年10月1日起辦理受託黨史實體資料由黨史館搬遷至政大圖書館一案,搬運過程中所發現的零星檔案,政大會依本院後續審理程序辦理等情,有政大110年10月26日政資字第1100027841號函、政大110年12月21日政系歷字第1100036800號函可參(前審卷第425至430、443至444頁)。可知序號1至62號系爭檔案確實存在並由原告持有之中,而序號36至40號系爭檔案現由政大保管中,因為政大並非為自己持有該等檔案,故該等檔案仍應認為是原告持有。而被告從系爭檔案屬於總裁批簽類檔案,考量檔案完整性即保留歷史文獻之脈絡,應以原告原已建立之類別為單位進行審定,並審認由於蔣中正身兼原告總裁及中華民國總統,原告及其所領導的政府機關(構)對於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的構成與運作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基於完整還原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運作主導、威權統治時期樣貌與相關史實,蔣中正以原告總裁身分對於中央改造委員會、中央委員會簽呈文件的核示,是當時政策確定的重要史料,是理解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運作的相關重要檔案,被告將系爭檔案審定由原告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政治檔案,並非無據。㈤原告雖主張被告審定系爭檔案為政治檔案顯有錯誤,蓋系爭

檔案多為原告黨務之人事、安排,且原告斯時為執政黨,或有原告會議決議後轉請政府參考,或有蒐集民間、大陸地區情資及敵後工作,均是提供政府執政之建議等語。然觀被告就系爭檔案是否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具有「關聯性」認定之說明如下:

序號 檔 名 摘 要 時間(民國) 說 明 1 台(40)改秘室字第0153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5、編號113) 4月11日中改會第113次會議對美國政府免去麥克阿瑟職務應採何種態度提出討論,咸認麥帥去職不致影響美國對華政策,我在黨及政府立場上,對此一事故應力持審慎緘默,並應在宣傳上妥善指導,安定民心士氣,並將決議交主管組進行。 40年4月1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13次會議各委員對美國政府免去聯合國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職務後我國應採取何項態度提出意見,會議決議在黨及政府立場上對此事應力持審慎態度、對於美國政府此一措置應避免批評、應在宣傳上作妥善指導以安定民心士氣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中改會決定政府對麥帥去職一事之外交及宣傳方針,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統治模式,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 台(40)改秘室字第0186號張其昀、蕭自誠呈(即《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9、編號138) 方子衛擬具改革政治建議書二件,已遵將原件抄送陳誠院長。職等亦認為方同志擔任設計工作,確屬適宜,擬即遵批諭聘為本會專任設計委員,是否有當?理合報請鈞核。 40年4月2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奉總裁批示將電工專家方子衛擬具改革政治建議書抄送行政院院長陳誠參考,擬遵照總裁指示聘方氏為原告專任設計委員,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總裁可影響行政院院長施政,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統治模式;另涉及原告重要黨職人員(專任設計委員)之任命,查設計委員負責有關加強黨政及反共工作之設計,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3 台(40)改秘室字第0190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0、編號140) 呈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20至122次會議紀錄。 40年5月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20至122次會議紀錄。據《原告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第120次會議討論原告直屬立法委員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第122次會議討論在學校講授三民主義課程及軍中建立黨部等問題,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涉及原告擬在學校進行黨義教育,同時反映原告擬於立法院及軍隊設置黨部,藉以控制同黨立委及軍隊貫徹黨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4 台(40)改秘室字第0193號張其昀、唐縱呈據報港九所謂第三勢力活動近情轉報鈞察由(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0、編號143) 謹摘報駐港工作同志報告港九之大中國建國會及中國社會黨組織與活動近情。前者係荊磐石領導,近已促溫應星赴美爭取美方支持。後者係吳念中、陳恭澍等組織,進策劃豫北、皖東豫東之游擊活動,並擬設訓練幹部入大陸工作。 40年5月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駐港工作同志報告港九之大中國建國會及中國社會黨組織與活動近情,提及大中國建國會領導人向美國政府建議以政治力量改組臺灣國民政府為民主政府,中國社會黨自港派員進入中國策劃游擊活動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蒐報香港第三勢力活動情形,據以研析並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5 台(40)改秘室字第0214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2、編號160) 徐佛觀5月12日自東京函報,報告兩項:(一)日人對中國所謂第三勢力觀感,有好奇、期待親日勢力出現、平衡原告等意見。(二)國人動態、程思遠業已返港,陳中孚行動已趨消沉,孫寶剛最為招搖。目前在日活動,仍以中共為最力。 40年5月22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黨員徐佛觀函告日人對第三勢力觀感及國人在日活動情形,提及日本官方認為第三勢力多屬招搖或有意造作,勸美國促成臺灣政治改革,以及陳中孚等人在日本活動情形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蒐報有影響力人士之情資,據以研析並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藉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6 台(40)改秘室字第0219號張其昀、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3、編號164) 旅日華僑台灣省考察團26人中有23人籍隸台灣各縣市,多離台10年以上,以業商為多,團長賴正山與副團長潘金聲對黨尤表景仰之意,其擬晉謁鈞座致敬,業經僑務委員會簽報鈞座指定日期中。 40年5月2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旅日華僑台灣省考察團擬晉謁總裁致敬一案,業經僑務委員會簽報總裁指定日期,該團副團長係原告黨員,另原已報名參加者有黃成台等三人因思想有問題,故未核准其參加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經查《外交部週報》,旅日華僑台灣省考察團日後由僑委會葉兼委員長公超陪同至總統府,且蔣中正係以總統身分接見,顯示本案屬於國家政務,本筆卻可見原告參與並蒐報相關情資,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情形,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7 台(40)改秘室字第0223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3編號166) 6月份聯合總理紀念週訂於6月4日上午9時在中山堂舉行,敬請鈞座屆時蒞臨主持並致訓詞,敬祈鑒核。 40年5月2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請總裁蒞臨主持6月份聯合總理紀念週並致訓,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聯合總理紀念週,查該活動參加人員不只包含原告黨職人員,亦包含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直到77年9月才宣布政府官員不必參加總理紀念週,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藉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8 台(40)改秘室字第0257號張其昀、谷正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6-47、編號194) 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定於7月在米蘭舉行第2屆年會,前經指導全國總工會推派梁永章、鄧望溪前往出席。美勞工聯合會駐台代表葉德轉達該會建議,我國似應考慮增派大陸地區代表一人。經商內政部同意,由我方遴派倪飛為代表,張天開為顧問。 40年6月22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建議我國增派大陸地區勞工代表,藉以加深自由世界對共匪暴行之認識,經商得內政部同意,擬增派甫自大陸脫險抵港之黨員倪飛等人以大陸地區勞工代表資格前往米蘭出席會議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偕同政府擬透過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年會活動進行反共宣傳,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9 台(40)改秘室字第0258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7、編號195) 青年黨在港中常委李璜、左舜生、何魯之、張子柱聯名來函,調解該黨紛爭,在以中常會為主體之同時,亦遷就事實,以陳啓天為臨時主席,將胡阜賢補為中常委。夏濤聲願意接受調解,陳啓天尚未表示意見。 40年6月2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青年黨在港中常委李璜等自港來函調解在台青年黨人紛爭情形,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為檔號總裁批簽40/0191及40/0207關聯案情。 本筆可見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持續蒐報青年黨情資,研析並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10 台(40)改秘室字第0264號張其昀、唐縱呈民社黨最近重要活動情形(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7、編號199) 據深入民社黨工作同志報告該黨最近重要活動:張君勱已派伍藻池為私人代表參加第三勢力。聞楊浚明曾投共,後突來台,近利用謝漢儒蒐集不利政府資料提供美方,並強調民、青二黨應參與第三勢力。及民社黨對青年黨內爭之態度。 40年6月2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深入民社黨之黨員蒐報民社黨最近重要活動情形,總裁批示民社黨楊浚明投匪情形交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研究處理辦法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派員打入民社黨蒐報情資,總裁更指示將情報交總統府秘書長研究處理辦法,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對社會之控制滲透情形,藉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11 台(40)改秘室字第0286號張其昀、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9、編號214) 胡毅生在港因腦充血住院就醫,頃接胡親筆來函謂,病已將全癒,惟右肢尚未復原,下肢尤甚,非扶掖不能舉步,已出院返家居住,繼續療治。 40年7月5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黨內元老胡毅生在港因腦充血住院就醫,頃接胡親筆來函謂病已將全癒,近已出院返家居住,繼續療治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為檔號總裁批簽40/0326關聯案情。 據檔號總裁批簽40/0326,可見胡氏其後為帶家眷來台,請總裁飭知主管核准簡化全眷登岸手續,而原告則代向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洽領入境證。據此,本筆涉及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12 台(40)改秘室字第0288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9至50、編號216) 一週社會調查及處理情形摘報,含建議加強黨員政治教育及制訂黨員檢查考核辦法、清理政府歷年發行公債、軍差船隻隨船軍官及檢查官兵苛擾船員、建議改進出售日產房屋辦法、建議解決房荒問題、加強訪問考察入台人員等。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一週社會調查及處理情形,包含應清理政府歷年發行公債、軍差船隻隨船軍官及檢查官兵苛擾船員情形、建議改進出售日產房屋辦法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之社會調查,係原告在國家情治系統之外另行建立以黨員構成之訊息搜集與研判管道,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本筆可見原告獲知相關情資後,指示政府官員及情治機關(如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核辦相關業務,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以及原告對社會之控制與滲透,藉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13 台(40)改秘室字第0294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0、編號221) 呈報第六組敵後工作同志情報及綜合匪報與廣播消息,研判韓戰和談中,中共仍積極備戰中。民主國家不能洞察中共之奸計,爭取主動,則必輾轉入其圈套,再遭突襲。 40年7月1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第六組敵後工作人員情報及綜合中共報紙與廣播消息,提及韓戰和談中,中共仍積極備戰,證明中共對韓戰和談毫無誠意,利用和談對民主國家進行心戰陰謀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韓戰和談,屬國家重要政務,卻由原告敵後人員蒐報相關情資,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14 台(40)改秘室字第0308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2、編號234) 呈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71、172次會議紀錄。 40年7月2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171及172次會議紀錄。據《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第171次會議討論原告省級委員會組織規程等草案八種,其中省級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該委員會職權包含管理從政黨員、加強黨政關係、管理黨營事業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具體呈現原告透過指揮及控制從政黨員貫徹政黨意志,亦涉及原告透過黨組織管理黨營事業。由於經營黨營事業是原告得以汲取資源,進而累積龐大黨產鞏固長期統治地位之基礎,據此,本筆係原告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證據,故屬政治檔案。 15 台(40)改秘室字第0235號張其昀、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2、編號235) 據古巴總支部檢寄該部發現「香港華僑通訊處」寄來敬告海外同志僑胞書,內稱擁護許崇智,並將發行華僑通訊三日刊,在海外設立分處或聯絡員等,似堪注意。本會除飭知海外各級黨部提高警覺,港澳黨部調查真相,謹抄呈該份文件。 40年7月2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古巴總支部發現香港華僑通訊處寄來「敬告海外同志僑胞書」,內容為號召僑胞擁護留港原告政要許崇智領導反共抗俄工作,除飭知海外各級黨部注意駁斥其謬論,另飭港澳黨部調查真相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蒐報第三勢力活動情形,據以研析及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華僑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16 台(40)改秘室字第0331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5、編號256) 原告駐墨第一直屬支部報告,董時進出席國際農人聯合會第5屆年會,會後曾至該部講述共區內迫害人民事實。董時進同時檢附會議出席報告一件,稱已吸引國際間對自由中國之同情與注意,並希向鈞座面陳此行心得。 40年8月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農學家董時進參加國際農人聯合會五屆年會情形,提及董氏報告此次參加大會即說明台灣與中國兩處土地改革之實況及採用方法完全不同,促使與會各國及國際團體代表對我自由中國之同情與注意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為檔號總裁批簽40/0153關聯案情。 據檔號總裁批簽40/0153,董時進參加國際農人聯合會年會活動係經原告安排蔣中正約見後同意。本筆可見董氏參加該活動一事涉及我國反共宣傳,屬國家重要政務,卻由原告主導,不僅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17 台(40)改秘室字第0343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7、編號268) 台灣省改造委員會轉黨員社調報告:在台南市發現愛台同志會組織及傳單。經飭續查結果:該組織實際領導人為蔡培火、韓石泉,標榜實行台灣中立化,團結台灣青年開拓台灣前途,台人治台等。台南市議會最近之清掃運動亦與該組織有關。 40年8月1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愛台同志會之組織、政治企圖與最近活動情形,提及該會標榜反對內地人征服台灣、由「台人治台」,最近台南市議會有排斥外省籍從政人員情形,實愛國同志會本「台人治台」主張所策動,將繼續擴大深入調查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蒐報反對勢力情資,研析及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18 台(40)改秘室字第0422號張其昀、蕭自誠、郭澄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67、編號334) 中華日報董事長人選業奉親批核定以連震東出任,茲經連氏會同擬訂全部董監事及社長候選人名單,提經中改會第209次會議通過,謹檢附全部董監事及社長候選人名單,敬乞查核並指定社長人選為禱。 40年9月2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擬定黨營事業中華日報董監事及社長候選人名單,請總裁指定社長人選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黨營事業人事異動,反映威權統治時期政黨經營黨營事業之情形。由於經營黨營事業是原告得以汲取資源,進而累積龐大黨產鞏固長期統治地位之基礎。據此,本筆係原告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證據,故屬政治檔案。 19 台(40)改秘室字第0484號張其昀、鄭彥棻、唐縱呈為(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74、編號383) 伍憲子來台後已於10月7日晉謁總裁,其來台後因無訪客,飭接待同志經常陪同談話,伍表示願致力反共志業,希望得到政府支持赴美,並疏導李大明,改正該黨政治路線等。 40年10月2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關於應否准民憲黨主席伍憲子赴美一節之擬議意見,提及倘不准伍氏去美,反將發生不良效果,建議准其所請,擬補助所需旅費並發給普通出國護照等情,總裁批示照辦,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決定是否發給其他政黨領袖出國護照,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對社會之控制滲透情形,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0 台(40)改秘室字第0585號張其昀、谷正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86、編號473) 中央指示職業黨部成立原則,並定期舉行代表大會選舉委員成立正式組織。推陳誠前往中華航業海員黨部指導,谷正綱前往台灣區鐵路黨部指導。各該黨部大會並選出新任委員。謹檢同各該黨部當選委員名單,簽請鑒核。 40年12月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中華航業海員暨台灣區鐵路兩直屬職業黨部選舉結果,另可見總統府秘書所寫便條記載總裁已閱,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海員黨部及鐵路黨部,查此類職業黨部係原告為控制與滲透交通事業、礦場、有關國防之重要基本工業而設置,為原告在臺灣成功落實威權統治之組織基礎,藉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21 台(40)改秘室字第0586號張其昀、崔書琴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86、編號474) 本年4月總裁手訂後期訓練實施問題24則,指定革命實踐研究院負責研究,設計委員會亦將之印發各設計委員促其注意。本會已設計研究三民主義社會政策、經濟政策、實業計劃與民生主義具體化之研究。同時呈報尚未研究事項,謹請鑒察。 40年12月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就總裁手訂後期訓練實施問題24則之已研究設計及尚未進行研究者,提及涉及司法制度與政策者,因原告革命實踐研究院研究未獲具體結果,可責成司法院及行政院設計委員會專案研究,至於有關國防問題除由革實院繼續研究外,可責成國防部負責研究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總裁指示研究問題多屬政府重要政務,卻由黨務組織主導相關研究規劃,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2 台(40)改秘室字第0609號張其昀、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89至90、編號495) 駐墨西哥支部第二直屬支部報稱,該部召集同志及邀請僑領僑團暨外籍人士等於雙十節舉行慶祝大會,並發動籌建國軍肺病治療醫院獻金,募得美金561.74元。第三組謹檢附該項獻金匯票一紙,敬請查核示遵。 40年12月19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駐墨西哥第二直屬支部報告舉行雙十國慶節情形並發動籌建國軍肺病治療醫院獻金,擬將所呈獻金依前例由黨部送行政院院長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據檔號總裁批簽40/0263,原告為推動反共抗俄工作擬具「發動僑胞計劃大綱」,希望藉此達成在精神上與台灣軍民鼓勵、在人力物力上予自由祖國支援、展開國民外交爭取國際同情與援助三大任務。本筆實為後續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應認定為政治檔案。 23 台(40)改秘室字第0631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93、編號515) 呈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264至267次會議紀錄。 40年12月3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改造委員會第264至267次會議紀錄。據《原告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第264次會議決議有關各級學校教科用書編審印行綱領草案,由原告設計委員會邀集教育部、台灣省教育廳從政黨員繼續研究,再行提中改會核定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學校教科書編審印行一案,屬國家重要政務,卻由原告黨務組織主導,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4 台(41)改秘室字 (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11、編號115) 設計委員會遵照中改會第307次會議擬具對中共1952年七項中心任務對策綱要草案,提交中改會第317次會議決議分交大陸工作指導委員會,總動員會報及行政院小組研討在案。除依照決議各點辦理外,理合簽請鑒核。 41年3月3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設計委員會擬具「對共匪一九五二年『七項中心任務』對策綱要草案」一種,經中央改造委員會第319次會議決議該對策可在台灣實施者,分交總動員會報各組及行政院政治小組研討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中改會指示行政院研討原告研擬之「對共匪一九五二年『七項中心任務』對策綱要草案」,不僅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25 台(41)改秘室字第0180號張其昀、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16、編號146) 原告駐菲律賓總支部定於4月26日舉行第13次全菲代表大會,屆時由鄭彥棻出席監選監誓。為懇請總裁頒賜訓詞,現擬呈訓詞稿一件,謹請鑒核示遵。 41年4月16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駐菲總支部舉行代表大會,請總裁頒賜訓詞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查原告政權於威權統治時期大力塑造官民及國外人士對於蔣中正的向心力,以此鞏固蔣中正之統治地位。本筆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及領袖崇拜等層面,進而強化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26 台(41)改秘室字第0192號張其昀、唐縱呈台灣漁民生活改善情形報請鑒核由(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16、編號152) 奉總裁指示策動黨員進行社會調查,並匯集改善辦法送請陳誠核辦在案。陳誠函覆行政院組織漁民生活指導小組督導實施之績效報告,已廢除魚市場手續費、使用費及佣金,舉辦低利貸款,改進漁會組織,簡化出入港手續,吸收優秀漁民入黨等。 41年4月22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有關台灣省漁民生活及漁業生活改善案,前遵總裁指示彙提改善辦法,經中改會第136次會議決定送請行政院院長核辦在案,該院復告組織漁民生活督導小組辦理績效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中改會指示行政院院長據黨部研擬之改善辦法核辦業務,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7 台(41)改秘室字第0204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18、編號165) 據東京工作人員報稱:緒方竹虎來訪,名為私人旅行,實有刺探各方情況使命,其擬與張發奎等會晤,希圖尋求對大陸通商之途徑。張君勱已抵日本,正與第三勢力份子接觸中。 41年5月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日本政要緒方竹虎訪台意圖暨民社黨張君勱抵日情況,提及緒方氏擬與留港原告政要會晤,張君勱正與留日第三勢力份子接觸,總裁批示即與總統府秘書長張羣洽辦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蒐報日本政要及第三勢力活動情形,據以研析及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亦可見總裁指示總統府秘書長核辦業務,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8 台(41)改秘室字第0211號張其昀、谷正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19、編號170) 特種黨部呈報該黨部第1屆委員萬耀煌函,以萬耀煌既在革命實踐研究院任職,為期特種黨務之健全,並使新進幹部分子有獻身原告高級組織機會起見,請求辭去特種黨部委員一職。中改會第335次會議已予以核准,並由徐煥昇依次遞補。 41年5月1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特種(軍隊)黨部委員萬耀煌請辭委員職務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特種黨部人事,查特種黨部係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為控制軍隊而設置,明顯違反憲法第138條軍隊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之規定,實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29 台(41)改秘室字第0220號張其昀、郭澄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20、編號176) 農業教育電影公司股東會定於5月下旬舉行,董事長人選事前陳奉總裁核准,以蔣經國連任,並小幅調整其董監事監察人股權代表人及總經理人選,業經提報中改會第341次會議通過在卷。謹檢具該公司董監事暨總經理名單,簽請鑒核示遵。 41年5月1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黨營事業農業教育電影公司董事、監察人暨總經理名單,提及該公司董事長人選前奉總裁核准以蔣經國連任,其餘董事、監察人、股權代表人及總經理人選經中央改造委員會第341次會議通過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名列原告黨營事業之一,本筆涉及黨營事業人事異動,反映威權統治時期政黨經營黨營事業之情形。由於經營黨營事業是原告得以汲取資源,進而累積龐大黨產鞏固長期統治地位之基礎。據此,本筆係原告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證據,故屬政治檔案。 30 台(41)改秘室字第0238號張其昀、蕭自誠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21、編號189) 錄呈5月27日第13次宣傳會談,討論報業配紙、中日和約、任用留美學生、國際宣傳問題等,並由總裁予以相關指示,飭相關單位執行。 41年5月3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總統府第十三次宣傳會談發言要點,提及對報業配紙、立法院是否因應日本國會批准中日和約而延會、是否派員參加英國女王生日等,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總統府宣傳會談討論事項皆屬國家重要政務,而與會者除包含政府官員,另有原告秘書長張其昀、第四組主任蕭自誠、設計委員會崔書琴等黨務主管,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31 台(41)改秘室字第0271號張其昀、袁守謙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26、編號218) 民社黨、青年黨均來台展開組織活動,參與地方自治選舉,謹呈閱民社黨、青年黨在台組織人事調查報告表、活動概況調查表、原告對民青兩黨之檢討與對策報告表,敬請察核。 41年6月2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民社黨、青年黨在台組織人事、活動概況、原告對兩黨之檢討與對策,提及青年黨、民社黨指責原告不民主,擬加強基層工作以防止民、青兩黨過分發展,秘密通知從政黨員對青年黨等申請林班生產事業應予防止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蒐報其他政黨情資,研析及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32 台(41)改秘室字第0356號張其昀、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36、編號287) 台灣現有公民營航業公司競爭力低落,在中日和約簽訂後,即將面臨日本航業公司競爭。黨員社調報告建議三點,含中日協商行業合作,我方內部合作、改善設施,招商局出面訂購新船。 41年8月2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黨員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涉及請政府及早計畫整修招商局現有船隻並撥出專款向美國、加拿大訂購新船以充實航運力量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之社會調查,係原告在國家情治系統之外另行建立以黨員構成之訊息搜集與研判管道,實反映總裁透過黨組織掌握社會輿論,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另據序號12,可知原告獲知此類情資後,經常指示政府官員及情治機關核辦相關業務。據此,原告進行社會調查,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33 台(41)改秘室字第0367號張其昀、萬耀煌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37至138、編號295) 中央各軍事院校同學會書記袁守謙代電,略以本會先期同學年齡多超出45歲規定,無法保送入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請放寬年齡限制為50歲。查立監委國大受訓年齡曾奉准放寬在案,故該會所請似可照辦。謹簽請總裁鑒核示遵。 41年8月2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各軍事學校同學會保送原告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黨員年齡可否放寬至50歲以內,提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大代表受訓年齡曾奉准予以放寬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革實院,查革實院係原告培訓反攻大陸作戰黨政軍領導及幕僚、地方幹部、民意代表之訓練機構,課程內容包含軍隊黨務、防諜肅奸、黨政關係、軍隊政工等,實為原告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故屬政治檔案。 34 台(41)改秘室字第0413號張其昀、郭澄、陳漢平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43、編號332) 41年度黨營事業結算,中央、中華、正中、裕台等四單位盈餘1,361,135.7元,其餘農教公司、中華印刷、中廣公司、齊魯公司共虧損600,535.66元,香港時報虧損港幣2981,329.46元。在台單位總淨值5,384萬元。正中書局與齊魯公司下半期營業額已報中改會第403次准予備案。 41年9月3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黨營事業41年上期營業損益及資負淨值表暨正中書局、齊魯公司下期營業概算,提及在台八單位淨值5,384萬餘元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威權統治時期政黨經營黨營事業之情形,由於經營黨營事業是原告得以汲取資源,進而累積龐大黨產鞏固長期統治地位之基礎。據此,本筆係原告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證據,故屬政治檔案。 35 台(42)中秘室字第0087號張其昀、沈昌煥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63、編號63) 本年元月間邀請教育部、教育廳、總政治部及本會有關單位組織軍事學校機關部隊政治教育考察組,以26天時間考察25單位,講究考察所得,撰擬報告一冊,隨文奉呈,謹請鈞核。 42年3月2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各軍事學校、機關、部隊政治教育考察報告書一冊,提及前邀請教育部、教育廳、總政治部及中央黨部有關單位(包含第一至四組、特種黨部、台灣省黨部)組織考察組作實地考察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憑藉執政優勢參與考察各軍事學校、機關、部隊之政治教育,且特種黨部係原告為控制軍隊而設置,明顯違反憲法第138條軍隊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之規定,實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36 台(42)中秘室字第0344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90、編號252) 請召見慰勉立法院黨團之立委武誓彭、黃強、潘衍興、段焯、王大任等人。 42年9月1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請總裁召見慰勉立法委員武誓彭等人,提及武氏等人皆係原告革命實踐研究院結業研究員,在立法院內發言立論均能堅持主義政策,為原告在立法院之優秀黨員,以後對立法院中優秀黨員當陸續保舉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革實院,查革實院係原告培訓反攻大陸作戰黨政軍領導及幕僚、地方幹部、民意代表之訓練機構,課程內容包含軍隊黨務、防諜肅奸、黨政關係、軍隊政工等,實為原告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故屬政治檔案。 37 台(42)中秘室字第0389甲號張其昀、張炎元呈為破獲匪膠東統戰部潛伏南韓支部經過簽請鑒核由(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93至194、編號287) 陳建中呈報,奉派赴韓策劃反共戰俘工作,中共密謀破壞,故職於返國述職前運用我方駐韓各情報機構人力調查部署,聯合韓方成功破獲中共膠東統戰部南韓支部,捕獲張文信等10人,支出費用除從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墊付部分外,請由行政院撥韓臨時費中支出。 42年10月2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破獲匪膠東統戰部潛伏南韓支部經過,提及原告第六組副主任陳建中所請將該案各要犯解台訊辦及辦案費用由行政院院長核辦,本案處理情形隨時與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聯繫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指示行政院院長核發經費,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38 台(42)中秘室字第0405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95、編號302) 報告第68次中常會對三中全會報告案決定事項,加強海外工作方案草案及反共抗俄時期民眾運動指導方案草案將印附於黨務報告內。謹報請鈞察。 42年11月1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經原告第68次中常會通過並決定將「加強海外工作方案草案」等改為向三中全會之報告案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所謂「加強海外工作方案草案」,係原告為聯合海外僑胞投入反共抗俄工作而制定之草案,該方案並規定海外黨務與外交僑務、情報等項工作必須統一領導,使僑務政策與外交政策在黨的決策下相結合等情,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39 台(43)中秘室字第0003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01、編號2) 台灣省第2次全省代表大會於8至10日舉行,請總裁賜定時間蒞會致詞。 43年1月5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請總裁至原告台灣省黨部之全省代表大會蒞臨致訓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黨務活動,卻由總統府經辦,實為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之具體呈現,屬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下之產物,故屬政治檔案。 40 台(43)中秘室字第0005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01、編號4) 呈12月份中委會正副主管同志保舉人才表,保舉牟宗三等3人。 43年1月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中央黨部正副主管保舉人才表,總裁批示「冊內人員召見」,另可見總統府機要室註記「名單抽存」、負責安排總統召見事宜之總統府交際科科長楊鳳藻簽名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黨務活動,卻由總統府經辦,實為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之具體呈現,屬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下之產物,故屬政治檔案。 41 台(46)中秘室登字第9號張厲生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03、編號7) 呈閱第7屆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26次會議紀錄。 46年1月18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26次會議紀錄。據國史館典藏檔案「一般資料—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該次會議討論廣播事業政策,提及政府與黨營事業中國廣播公司訂立合約問題、對匪心戰具成績之廣播電台獎金應另立專款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憑藉執政優勢使黨營事業與政府訂立合約,亦呈現當時廣播電台具對匪心戰功能,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42 台(46)中秘室登字第207號張厲生、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19、編號141) 緬甸總支部、印尼第1、3、5、7聯合分選區黨部無法辦理八全大會海外代表選舉,呈請中央遴選。由第三組就各黨部推薦候選人之資歷及地區代表性審查擬具人選提報中常會決定,謹呈閱名單一份,報請鑒核示遵。 46年9月1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緬甸總支部及印尼黨部以當地環境不能辦理選舉,經由第三組就各該黨部推薦之候選人詳加審查,擬具人選提報中央第387次常會決定准照第三組所擬意見備案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第三組及海外黨部,查第三組所管業務包含督導海外黨務、訪問僑團策動反共抗俄運動等,實為原告於海外策動反共抗俄工作乃至落實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故屬政治檔案。 43 台(47)央秘字第142號張厲生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39、編號76) 檢呈第8屆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第43次至46次會議紀錄與4月28日中常委談話紀錄暨摘要。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第8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43次至46次會議紀錄與4月28日中常委談話紀錄暨摘要。據國史館典藏檔案「原告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43次會議紀錄」,第43次會議討論修正出版法問題,會議決定關於出版法修正條文草案第41條條文由行政院從政黨員照該次會議指示擬具修正案,送請立法院一併審議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指示行政院依黨意修正出版法,查該年修正出版法係蔣中正為限制言論自由,因此以增設撤銷執照等行政處分對新聞出版業施加更強大之壓力,實為威權統治對言論自由的限縮與逼迫。綜上,本筆實與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44 機秘乙字第24-24號張厲生呈中華民國48年宣傳工作方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62、編號21) 美俄冷戰仍將持續,雙方科學競賽、經濟競爭,及爭取與國更烈。我方將運用廣播、空投、手冊、耳語等各種心戰方式加強宣導,擴大共匪內部矛盾與分裂。 48年2月2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華民國48年宣傳工作方案,提及宣傳工作基本目標包含爭取美民主黨人對我之同情、對大陸策動反共抗暴、對攻擊原告與政府之言論以各種方式予以反擊等,由行政院新聞局負責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切實按既定方針執行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我國年度宣傳方針,屬國家重要政務,據檔號總裁批簽48/0022可知該宣傳方案係經原告中常會通過,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45 台(49)央秘字第228號(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16、編號177) 呈〈促進海內外反共愛國人士團結案決議文〉:針對全會聽取的匪情報告,決議結合海內外反共志士共同奮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促進海內外反共愛國人士團結案決議文」,提及中全會對中常會此案有決議三點,包含以支援大陸反共革命運動為目標、使僑居海外各方面人士對政府各項政策措施有所貢獻、建議政府邀約海內外團體及反共愛國黨派人士舉行各項會談等情。 本筆可見原告為推動反共抗俄工作擬具「促進海內外反共愛國人士團結案決議文」,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46 台(51)央秘字第101號唐縱、徐柏園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55、編號48) 本會自39年6月起遵奉鈞座手諭撥付政府發言人沈昌煥國際宣傳費每月美金1千元,嗣奉諭繼續撥付。52會計年度開始繼續撥付國際宣傳費每月美金1千元。 51年7月26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自39年6月起奉總裁指示撥付新聞局從政黨員之國際宣傳費,已遵照原案繼續撥付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按理,新聞局經費應由政府機關編列撥付,本筆卻可見原告向該局從政黨員撥付所謂「國際宣傳費」長達十餘年,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情形,屬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下之產物,故屬政治檔案。 47 台(51)央秘字第183號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61、編號86) 檢呈第8屆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第411、412次會議紀錄各一份。 51年12月2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第8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411至412次會議紀錄。據國史館典藏檔案「中國國民黨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411次會議紀錄」,第411次會議可見行政院院長提報多位政府官員人事案,並經該次會議決議通過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中常會審核並決定政府官員人事案,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48 台(53)央秘字第138號谷鳳翔、徐柏園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93、編號68) 本會自39年6月份起奉諭撥付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主管同志國際宣傳費每月美金1,000元之等值新台幣。54會計年度業經開始,該項經費除遵照鈞諭繼續撥付外,謹簽請鑒察。 53年9月2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自39年6月起奉總裁指示撥付新聞局從政黨員之國際宣傳費,已遵原案繼續撥付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按理,新聞局經費應由政府機關編列撥付,本筆卻可見原告向該局從政黨員撥付所謂「國際宣傳費」長達十餘年,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情形,屬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下之產物,故屬政治檔案。 49 台(53)央秘字第161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494、編號78) 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長嚴家淦報告國際局勢,先行由谷鳳翔與中央政策會外交委員會共57人出席。由張道藩為召集人,並由陳建中報告赫魯雪夫被絀之原因,與英國工黨執政,及中共核子試爆等問題。達成不做成任何決議,然答詢內容皆要為中常會之決議,及總裁之指示。 53年10月22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行政院院長與原告共同舉行政策委員會外交委員會議,會議結論包含立法委員之質詢與行政院從政黨員之答覆均需配合中常會決議及總裁指示,質詢及答覆內容可公開者由立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原告第四組會商擇要發表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透過指揮及控制從政黨員貫徹政黨意志,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50 台(55)中秘字第045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18、編號18) 報告3月9日九屆三中全會第6次大會原告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出席全體中央委員74人一致擁戴鈞座當選中華民國第4任總統原告候選人。並請鈞座提名副總統原告候選人,以便交由九屆三中全會第7次大會選舉之。附呈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原告候選人提名選舉辦法一份。 55年3月1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選舉原告總統候選人結果,提及蔣中正獲出席中央委員擁戴全票當選等情。 查蔣中正先於49年違反憲法「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當選第三任總統,本筆呈現蔣氏違反憲政秩序準備再次連任總統,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51 台(55)中秘字第062號谷鳳翔、陳建中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19、編號23) 報告中共遣李宗仁赴兩廣活動,策動召開「海內外愛國人士大會」,並由程思遠妻石弘帶信赴港拉攏在港兩廣人士等事。為此派李薦廷攜白崇禧親筆函赴港了解情況,並與張發奎、黃旭初、夏威等接觸,其均表示擁護政府反共立場。另報告李宗仁夫妻在大陸近況。 55年3月3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前代總統李宗仁抵粵後,留港兩廣重要人士動態,提及中共利用李宗仁進行拉攏分化,打擊我國民大會之進行,原告已飭在港黨員與張發奎等重要人士接觸,張發奎表示竭誠擁護蔣氏連任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在威權統治時期試圖蒐報有影響力人士之情資,研析及防制其可能對原告政權產生之影響,具體呈現原告對於香港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52 台(55)中秘字第066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19至520、編號26) 報告中央評議委員丘念台返台參加三中全會後,返日繼續海外工作化導台籍青年事,並報告其來往機票費已支付。 55年4月5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中央評議委員丘念台函稱奉命赴日化導台籍青年已第2年,定於4月11日再度飛往東京進行海外預定工作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據被告典藏外交部檔案「丘念台報告及偽台獨黨」案,所謂赴日化導台籍青年,係丘氏蒐報留日台獨人士活動情形,並對其進行分化、吸收,促其內部崩潰等情,具體呈現原告對於華僑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53 台(55)中秘字第098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23、編號42) 谷鳳翔、馬樹禮等擬應原告駐菲律賓總支部委員會之邀,赴菲主持災後重建之自由大廈落成典禮、指導該部第20次全菲代表大會暨解決該部人事與黨產管理等問題,恭請鑒核示遵。 55年5月1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其擬應原告駐菲律賓總支部委員會之邀,偕同第三組主任赴菲主持自由大廈落成典禮,同時妥善解決該部人事與黨產管理問題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據原告駐菲律賓總支部於58年編印之黨務工作報告書,該黨部在菲律賓有黨所辦公大樓(即自由大廈原址)及34年購置之舊樓房共2處產業。本筆所謂「黨產管理問題」,係原告為償還重建自由大廈而向銀行所借款項,由原告秘書長及第三組主任藉赴菲之便併同討論還款問題,並經原告秘書長同意後出售舊樓房地皮。據此,本筆與政黨財產變動與處分密切相關,具體呈現政黨在威權統治時期累積龐大資產之過程。由於原告黨產係其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重要基礎,故屬政治檔案。 54 台(55)中秘字第231號谷鳳翔、詹純鑑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36、編號125) 第五組副主任梁永章調兼台北市黨部主委以歷二載,為業務需要,仍暫留其副主任名義,其遺缺擬遴調原告駐日本黨務特派員李德廉繼任。附呈李德廉履歷表一份。 55年10月2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擬遴調黨員李德廉繼任第五組副主任,提及五組執掌民運工作,而原副主任因調兼台北市黨部主委,其襄助掌理青年、農漁以及勞工等運動,空缺不便久懸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第五組,查第五組所管業務包含輔導加強青年少年之組織與訓練、展開青年各種活動加強青年思想領導、輔導農會漁會水利會健全組織與開展業務、加強社會調查工作等情,具體呈現原告對於社會之控制與滲透,實為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其重要成員之異動有助於理解該組織運作情形,故屬政治檔案。 55 台(55)中秘字第241號谷鳳翔、郭澄、張寶樹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36至537、編號131)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7條條文為「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立法院司法、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修正為「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行政院主張維持原案,並報告中常會第247次會議決定維持原案。為期貫徹中央決策,第一組與中央政策委員會當盡力協調運用。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刑事訴訟法第27條條文處理經過,提及行政院主張維持現行規定,原告中常會決定維持行政院原案,因本案在立法院討論時勢必引起激烈爭辯,原告政策委員會與第一組將盡力協調運用以貫徹中央黨部決策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政策會,查政策會職掌為協調處理涉及國家全盤政策之問題、從政黨員發生之政策性問題等,並得要求黨職主管及政府首長出席該委員會之會議,如本筆即涉及刑事訴訟法修法事宜。據此,原告政策會為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而本筆實具體呈現原告如何以黨意影響法律修正,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56 台(56)中秘字第024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44、編號14) 查「改進原告組織實施要點案」前經簽奉批示修改,並應先與黃少谷協商後再擬具體實施辦法呈核。經將原案送請黃少谷詳閱,尚無不同意見,茲遵照批示,謹研擬「關於『改進原告組織實施要點案』施行辦法」一種。 56年2月1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擬就關於改進原告組織實施要點案施行辦法一種,提及總裁批示該案與國家安全會議之組織、行政院革新方案有關,應先與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黃少谷協商後再擬具體實施辦法呈核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成立社會工作、海外工作之指導委員會,總裁並指示如委員會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內政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等單位,應約其參加委員會等情,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57 台(56)中秘字第054號谷鳳翔、陳建中、謝然之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46、編號30) 宣傳工作指導委員會報告第8次至第19次會議重要議決事項,以對匪心戰宣傳挑撥內部矛盾、駁斥美國姑息主義、對美俄匪關係研析、國際宣傳專案等為重點。 56年3月2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宣傳工作指導委員會第8至19次會議各重要議案及心戰宣傳進行情況,提及目前中國情勢新的發展重點在於毛澤東對「奪權」採取暫時緩和策略,我方心戰宣傳已針對中共內部矛盾重點展開工作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據檔號總裁批簽47/0138,原告宣傳工作指導委員會於心戰工作負責原告及新聞局、僑委會、臺灣省新聞處、國防部總政治部等之聯繫配合,反映蔣中正在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本筆另可見原告透過該委員會進行反共心戰宣傳,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58 台(56)中秘字第068號谷鳳翔、黃季陸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47至548、編號40) 中委會各單位55年度工作成績,經本會設計考核委員會依據「中央委員會各單位工作成績評分標準」考評完竣。檢呈中央委員會各單位55年度工作成績考評報告表及中央委員會各單位年度工作成績評分標準各一份。 56年4月1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黨部各單位55年度工作成績考評報告表,可見原告政策委員會研議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從政黨員送請研議之重要法案、第一組策定對中共行動破壞計畫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擬推動重要法案前須先送至原告研議,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另可見原告從事反共敵後工作,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59 台(56)中秘字第102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51、編號53) 台灣省委員會書記長侯暢因兼任考試院考試委員,兩地奔馳,擬請辭去書記長一職,擬請賜准,改兼中委會設計考核委員會委員,原書記長遺缺擬由現任台灣省政府委員林金生接任。 56年5月2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台灣省委員會(即省黨部)書記長侯暢因現任考試院考試委員,懇請辭去書記長職務,擬以台灣省政府委員兼澄清湖工業水廠廠長林金生派任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台灣省黨部,查省黨部職權包含掌理區域知青及產職業等黨部之組織、指導民眾運動、社會調查與保防工作、掌理黨政關係、輔導地方自治選舉等,為原告在地方落實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重要組織,而原告指派省政府官員擔任省黨部黨職主管,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0 台(56)中秘字第192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57至558、編號100) 原告九屆五中全會有關重要事項,主要議題方面,以黨務工作化綱要案、討毛救國聯合陣線綱領案、結合大陸群眾鬥爭開展反攻復國革命行動案、當前文藝政策案、中央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案等為主,工作報告則依循往例。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舉行九屆五中全會有關重要事項,該次中全會工作報告除包含五院從政黨員工作報告、外交報告、軍事報告等,另有「九年國民教育準備實施情形」專題報告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五院工作報告、外交報告、軍事報告、九年國民教育等,均屬國家重要政務,卻由原告中全會進行審議,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1 台(58)中秘字第030號張寶樹、馬樹禮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89、編號13) 查58年青年節海外各地僑報將出版特刊以示慶祝,擬請鈞座賜頒題詞。謹恭錄題詞稿一則。 58年3月3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請總裁賜頒海外僑報58年青年節特刊題詞,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查原告政權於威權統治時期大力塑造官民及國外人士對於蔣中正的向心力,以此鞏固蔣中正之統治地位。本筆不僅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及領袖崇拜等層面,從公文左下方蓋有「總統章蓋訖機要室」章戳,可知該特刊題詞係以總統名義發布,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2 台(61)中秘字第046號(未著明呈案人)(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628、編號11) 「中央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案業經十屆三中全會修正通過,有關人事自應重新任命,懇請准予總辭。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等呈報原告實施中央黨部組織條例修正案,有關人事應重新任命,請總裁准予中央黨部各組織黨職主管全體辭去現職,另選賢能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中央黨部各組織黨職主管人事,查原告中央黨部各組織實為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核心組織,如第二組擴大佈建敵後黨的組織、第三組策動僑團進行反共抗俄工作、政策委員會處理從政黨員發生之政策性問題等。據此,中央黨部重要黨職主管之異動有助於理解該組織運作情形,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3 台(41)中秘室字第002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147、編號361) 中央委員會{中委會}第四組、第六組核議陶希聖之《民主評論》簽呈,以該社業務報告書及收支概算敘述明確,總統府及本會撥發補助費港幣5千元可照撥。由四、六組與王世杰議商指定5人負責社務委員會、徐復觀參與政治作戰討論而不負責執行、徐氏主持該社研究部等建議均屬可行。 41年11月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奉總裁指示核議關於《民主評論》在溪口領款有無報銷及其文字態度有無反對中央一案,提及總統府及原告所撥補助費似可照舊分別撥給,民主評論社之社務委員會應交原告總統府秘書長指定五人負責、使《民主評論》之研究部繼續提供匪情分析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查徐復觀創辦之《民主評論》並非原告黨營媒體,本筆可見原告不僅決定由其與總統府補助該刊物,更試圖透過指定該刊物之社務委員會人選達成控制該刊物之目的,具體呈現原告對於媒體刊物之控制與滲透。據此,本筆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4 台(43)中秘室字第0194號張其昀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19、編號161) 中央委員會各組會42年度工作成績業經中央設計考核委員會評定竣事。謹遵6月7日批示,將各處組會42年度工作成績評分報告表,予以摘要報呈,敬請鑒察。 43年6月1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黨部各處組會42年度工作成績評分報告表,提及第二組建立與發展敵後組織,第四組輔導廣播事業、指導戲劇改進、輔導電影工作、審查書刊,第五組建立青年文化團體黨團並加強其活動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中央黨部各組織為原告進行文化審查及滲透臺灣社會各領域之核心組織,其亦密切參與反共抗俄工作,而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綜上,本筆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5 台(45)中秘室登字第43號張厲生、張炎元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80、編號29) 第2次黨員自清工作業經辦理完竣,總結報告已提報第253次中常會決議,黨員所反應辦理困難,責在中央,今後黨的重要決議於實施前,應根據此次經驗注意工作執行方法及技術周密等。謹呈第2次黨員自清工作總結報告,敬祈鑒核。 45年2月2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第二次黨員自清工作總結報告,提及黨員自清工作係為切實粉碎敵人(中共)的滲透分化陰謀、支援大陸革命運動,該工作採用獎勵檢舉與保障自首之原則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為推動反共工作而進行黨員自清,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66 台(45)中秘室登字第70號張厲生、徐柏園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83、編號50) 謹依據原告經營事業管理通則規定,擬具中央日報、中華日報、正中書局、中國廣播公司、中央電影公司、裕台公司、齊魯公司等7單位董監事,中央通訊社、香港時報等2單位管理委員會及經理人候選人名單,簽請鑒核示遵。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擬具黨營事業中央日報等7單位董監事、中央通訊社等2單位管理委員及經理人候選人名單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黨營事業人事異動,反映威權統治時期政黨經營黨營事業之情形。由於經營黨營事業是原告得以汲取資源,進而累積龐大黨產鞏固長期統治地位之基礎。據此,本筆係原告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證據,故屬政治檔案。 67 台(45)中秘室登字第211號張厲生呈 (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95、編號142) 呈閱第7屆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第297次會議紀錄。 45年9月20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第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297次會議紀錄。據國史館典藏檔案「原告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97次會議紀錄」,該次會議討論原告第五組函送之「各業人民或團體出國考察(參觀訪問)人員甄選辦法草案」,要點包含各業人民或團體出國考察人員由黨務組織及內政部、僑委會、外交部等政府機關組織甄審小組予以甄審,出國人員須反共立場堅定、奉行政府政策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黨務組織研擬可拘束人民之行政規則並規定出國人員須反共立場堅定等,不僅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68 台(45)中秘室登字第230號張厲生、鄭彥棻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296、編號149) 為研討海外黨務工作方針,第三組訂於10月22日至27日間舉行亞洲黨務工作會議,出列席同志約300人,懇請總裁屆時蒞會訓示。謹呈方案4項,以何者為當,敬請鑒核示遵。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為研討海外黨務工作方針,以加強各級組織力量積極開展對匪鬥爭工作,擬召開亞洲黨務工作會議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為開展對匪鬥爭工作而召開黨務工作會議,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另據檔號總裁批簽45/0165,可知原告指定原告第三組主任兼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鄭彥棻擔任該會議之主席團之一,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69 (48)機密(乙)第94-24號(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57、編號196) 原告中央委員會47年度特保最優人員密報表。 本筆為原告中央黨部47年度特保最優人員密報表,內容可見包含原告中華航業海員黨部、台灣區鐵路黨部、台灣區公路黨部、台灣區郵電黨部、知識青年黨部最優人員所屬黨部、職別、簡歷等資訊,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於學校及多項產職業設有黨部,藉以強化原告對於臺灣社會各領域之控制與滲透。此為原告在臺灣成功落實威權統治之組織基礎,藉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70 台(48)央秘字第164號唐縱、倪文亞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74、編號113) 知識青年黨部於7月4日至20日假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舉行學生幹部訓練夏令講習會。調訓知青黨部小組長及社團幹部與優秀黨員共150人。於7月6日上午10時於陽明山介壽堂舉行開學典禮,恭請鈞座蒞臨主持訓示。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黨部為加強知識青年黨部學生幹部訓練而舉辦48年夏令講習會,請總裁蒞臨主持或在講習期間蒞會訓示,並附呈講習會研讀總裁訓詞目錄一覽表及課程一覽表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可見原告透過知青黨部強化對學生之控制與滲透,其訓練學生幹部之課程內容包含研讀總裁訓詞及宣揚原告黨意之教材,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及領袖崇拜等層面,進而強化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故屬政治檔案。 71 台(48)央秘字第186號唐縱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377、編號130) 亞盟中國總會長谷正綱報告,以第5屆亞盟大會,各國皆認為我國為下屆主辦國為宜。雖經再三推辭,仍無法拒絕,谷理事長以為,原則上我國應可接受,由我國召集亞盟下屆大會。 48年7月29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理事長谷正綱報告五屆亞盟大會討論下屆會議召開地點時,各國代表一致要求我方負責在台北召開,經提報第151次常會決定原則上可由我方負責召集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所謂亞盟中國總會,係原告為擴大反共運動、對匪禁運、促成亞洲與太平洋各國政府建立反共聯合陣線等而成立之組織。據此,本筆屬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72 台(54)央秘字第0121號谷鳳翔、張寶樹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07、編號61) 監察院長選舉定於8月14日舉行,原告候選人之提名宜預作安排,定於8月11日在陽明山莊舉行監察委員同志茶會,恭請總裁親臨指示。 54年8月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監察院院長選舉將舉行,關於原告院長候選人提名宜預做安排,擬舉行茶會招待同黨監察委員,請總裁親臨指示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涉及原告提名監察院院長人選之黨內準備工作,卻由總統府經辦,實為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之具體呈現,屬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下之產物,應認定為政治檔案。 73 台(57)中秘字第091號谷鳳翔、張寶樹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72-573、編號51) 行政院院長嚴家淦函以內政部呈擬「台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一案,經查該案與現行法律並無牴觸,擬核定後公佈實施。附呈實施計畫一份。 57年4月27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行政院從政黨員函送內政部呈擬「台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一案,經原告中常會第373次會議決定修正備案並簽報總裁核定後由行政院公布實施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行政院內政部研擬之法規由原告中常會及總裁審核後,才交行政院公布實施,具體反映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執政模式,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74 台(57)中秘字第090號谷鳳翔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72、編號50) 財委會副主委陳慶瑜因公職調動,懇請辭職,擬請照准,副主委遺缺擬由現任財政部長俞國華繼任。 57年4月29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原告財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財政部部長陳慶瑜因改任中國銀行董事長,懇請辭去財委會副主委職務,擬請改派現任財政部部長俞國華繼任財委會副主委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財委會主管職務依例由財政部從政黨員擔任,實為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之具體呈現,屬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下之產物,故屬政治檔案。 75 台(57)中秘字第107號谷鳳翔、陳建中呈(出自《蔣中正總裁批簽檔案目錄》頁574、編號62) 五中全會遵照鈞座昭示,通過建立討毛救國聯合陣線方針案,經專案及指導小組聯席會議研擬「建立討毛救國聯合陣線初步計畫要點」,提報中常會第370次會議通過,並調整指導小組人選。附呈計畫要點一份。 57年5月11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常會通過「建立討毛救國聯合陣線初步計畫要點」,包含由原告反共建國聯盟指導小組指導建立該陣線之一切事宜,該陣線在海外之主要奮鬥課題為動員愛國僑胞響應及支援大陸討毛救國運動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為推動反共工作而建立討毛救國聯合陣線,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76 40台忠字第2221號 造具台灣電影公司黨股代表人董事及監察人等名冊5種請察核示遵。 40年7月 本筆為原告台灣省改造委員會(即台灣省黨部)主任委員呈報造具台灣電影公司黨股代表人董事及監察人等名冊5種,提及省黨部為整頓黨營事業,先後擬具台灣電影公司方案,遴派黨員王大中為總經理,從7月份起每月可解繳黨部黨務費20萬元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不僅涉及黨營事業人事,更可見經營黨營事業是原告得以汲取資源,進而累積龐大黨產鞏固長期統治地位之基礎。據此,本筆係原告得以鞏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證據,故屬政治檔案。 77 (空白) 關於改秘室156號(第六組中六機28)簽呈(報告日本再軍備之研究) 乙件,已奉總裁批交周總長研究。原批件已逕送周總長 41年4月16日 本筆為總統府秘書葉實之呈報原告秘書長有關原告改秘室156號(第六組中六機28)簽呈報告日本再軍備之研究乙件,已奉總裁批「交周總長(參謀總長周至柔)研究」,原批件已逕送周總長等情。 本筆可見原告總裁指示將原告蒐報之日本再軍備情報交參謀總長研究,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統治模式,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78 台43中密室登388號 請暫借台43中密室登388號案總裁批示附號韓境工作有功人員擬獎名單。 44年1月17日 本筆為原告黨工周森林所寫便條,註記暫借台43中密室登388號案(總裁批示及附韓境工作有功人員擬獎名單壹件),該便條另有「原卷附44陸OO0021號發行政院」字樣等情。 查行政院管有檔案,該院於44年1月17日有「頒給爭取韓境反共義士歸國有功人員勛獎」一案(來文字號:44陸0021,即本筆便條所提台43中密室登388號案),案由為「查獎勵爭取韓境反共義士有功人員一案經原告中央委員會檢同所有名單簽奉總裁批准『照辦』在案,惟頒發勛獎應由政府機關辦理,特檢同原卷移請查照辦理見復,並請將原卷退還為荷」。據此,本筆涉及原告指示行政院獎勵韓境工作有功人員,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的統治模式,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79 台46中密室登字第97號 謹檢呈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48次會議紀錄。 46年4月2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48次會議紀錄。據國史館典藏檔案「一般資料—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該次會議討論各報刊及各方人士響應總統六項昭示所發表意見,有關黨務部分之處理業遵照工作會議決定邀約黨員集會研議獲得結論並提報工作會議修正,會議決定送請總統府秘書長參酌,併同有關政治部分提請總統指定之專案小組核議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統治模式,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及鞏固密切相關,故屬政治檔案。 80 台47央密字第0159號 謹簡呈印尼之內戰及其前途小冊乞鈞閱由 47年6月4日 本筆為原告秘書長呈報印尼由於反共與親共兩種思想路線尖銳衝突而演成內戰,對亞洲未來局勢演變極具影響,原告第六組特約匪情研究員爰撰成「印尼之內戰及其前途」一書,此項研究成品除供黨內教育外,並公開發行以擴大宣傳等情,並利用總統府公文處理流程經辦本件公文。 本筆可見原告以原告特約匪情研究員所撰「印尼之內戰及其前途」一書作為黨內教育及反共宣傳之用,此類反共抗俄相關案情,係原告政權推動動員戡亂之結果,實為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之具體呈現,故屬政治檔案。

基上所述,足以使本院核對辨明促轉會審認系爭檔案內容,而為法律涵攝定性之思辨過程,且被告上開主張認系爭檔案內容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具有相關性,而為政治檔案應移歸檔案局,經本院實質審查後,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系爭檔案為原告黨務之人事、安排,且原告斯時為執政黨,或有原告會議決議後轉請政府參考,或有蒐集民間、大陸地區情資及敵後工作,均是提供政府執政之建議,而非政治檔案云云,委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所述各節,均無可採。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及復查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說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