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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更一字第 10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7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孫晧倫 律師被 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代 表 人 劉鏡清(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

歐陽芳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