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原 告 林偉民
林偉國林偉雄被 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代 表 人 洪志成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原 告 林偉民
林偉國林偉雄被 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代 表 人 洪志成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