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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更一字第 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原 告 林偉民

林偉國林偉雄被 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代 表 人 洪志成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補助費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