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1號原 告 郭麗卿被 告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代 表 人 黃秀川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