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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更一字第 8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2號115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原 告 馳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鵬舉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顧立雄(部長)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徐榕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訴1080276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773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邱國正,於訴訟中變更為顧立雄,並經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469-470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法第13條定有明文。且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民法第40條第2項,公司法第25條、第92條亦分別明定。而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固須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聲報備查。惟此處向法院聲報,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該備查處分,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如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同為法人組織之公司,其人格之存續,亦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是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告因公司解散,其呈報清算完結事件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民國111年6月16日士院擎民司晴111年度司司233字第111900784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可參(本院卷一第5頁)。惟原告於108年8月14日因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之違法情事,遭被告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個月(109年2月27日起至同年5月27日止),且原告表示保固金及其他損失之費用迄今尚未取回,會再提民事訴訟等語(本院卷二第551頁),又系爭契約附加條款7.2約定:……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結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原處分卷第33頁),是難謂原告已合法完成清算程序,尚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原告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先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得標後即於105年2月16日與被告簽訂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購案編號EX05001L023、契約號PE,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交付及提供:⒈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1套(下稱系爭繞極衛星系統);⒉地球同步氣象衛星高解析接收系統1套;⒊地球同步氣象衛星低解析接收系統20套;⒋地球同步氣象衛星機動式接收系統1套;⒌衛星接收機房設施修繕1式(2至5項,下合稱系爭氣象衛星系統);⒍初次備份件及定更件1式。被告於106年4月27日驗收合格,保固期間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09年4月27日止。於保固期間內,因系爭氣象衛星系統無法正常接收資料及系爭繞極衛星系統故障,經被告所屬空軍氣象聯隊(下稱空軍氣象聯隊)多次發函原告限期進行修復、檢修作業,仍未獲改善或回復。嗣經被告召開會議審查後,認原告有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遂以108年8月14日國採驗結字第1080004663號函(下稱原處分)知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第102條第3項及第10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個月。原告不服,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8年9月26日國採驗結字第1080005415號函予以駁回而維持原處分。嗣原告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9年2月7日訴1080276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予以駁回(原告另請求申訴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則經申訴不受理)後,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被告依其所作成之原處分,已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個月完畢(109年2月27日起至同年5月27日止),原告因此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處分違法。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下稱前判決)確認原處分違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773號判決(下稱發回判決)廢棄前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依締約真意,原告應不負責將接收COMS-2衛星資料,無償升級提供接收GK2A衛星資料:

1、被告雖主張「COMS-2」應泛指「COMS-1之後繼衛星」,但被告迄今未提出任何採購規劃或訂價政策作為佐證,其所稱應屬事後臆測或虛構,難以採信。原告已說明被告提供之規劃均以COMS計畫下之兩顆衛星為核心,並無所謂「尚未定論」或將由GK2取代之情形。

2、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7月17日函可證:韓國航太研究院105年10月之簡報資料,無法證明在105年2月締約前即已存在。故該簡報資料屬於事後資訊,不得作為契約解釋依據;締約當時已可預期COMS-2衛星將於保固期間內發射,且規格已具體存在;GK2衛星計畫在當時仍處於研發階段,其規格與發射時程均未確定,尚不足以納入契約內容。

3、又以技術面而言,COMS與GK2衛星之設備需求實質上並不相同。以改制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9年10月14日之公開招標資料而言,即使延用原COMS-1衛星之接收天線,仍需編列約新臺幣(下同)400萬元預算進行接收設備更新,證明既有COMS設備並無法直接相沿用,且被告尚有23台設備需更新,整體費用約2千萬元。又GE0-K0MPSAT-2A(下稱GK2A)衛星雖於108年發射,但其具體規格係至108、109年間方告確定,中央氣象局始行公告招標,這符合「須有確定規格始能製作標案」之經驗法則。反觀105年締約當時,GK2氣象衛星仍處於研發階段,並無正式且可供依循之技術規格,自無可能預先納入契約內容或據以估價。因此,並不符合最高行政法院所稱「依經驗法則應選擇較先進設備」之適用前提。

4、再者,契約約定之接收天線直徑僅須達1.2公尺以上,然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用於接收GK2A衛星訊號之天線直徑為3.6公尺,兩者在面積上相差約9倍,顯示其設備需求顯然不同,進一步證明,原有COMS系統設備無法直接用於接收GK2衛星資料,被告所稱兩者可共用設備之說法,並不符合實際技術狀況。依民法第153條,契約內容應以締約當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準,原告無義務無償升級設備以接收GK2A衛星資料,如被告確有需求,應另行執行契約變更並補足相應費用。

㈡、繞極軌道衛星系統故障部分:

1、按規格說明書第24頁10.2.2及其各子項規定,被告僅負責一般性保養、性能檢測及LRU件更換,涉及設備性能調校等較為複雜之作業,則由原告作業。因此,被告所稱其可自行完成所有裝備修復作業,與契約約定不符。關於碟盤角度無法對準氣象衛星,本屬由原告處理之調校事項,但本案之故障係源於人為不當操作所致,依114年6月10日準備期日詢問證人之證述內容,足證被告人員確有違反操作規範進入天線罩並進行不當操作,依契約原告得免負保固責任。

2、107年1月設備損壞,係因控制器開關遭人為關閉所導致,又天線罩設有鑰匙與密碼,惟被告迄今無法確認密碼管理人,可認所有人均可能進入天線罩。原告已告知被告需負擔原廠來台維修費用約30萬元,然被告迄今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說明控制器為何遭關閉。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加以說明。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7月17日函可證天線罩內空間狹小,若在設備運作中開啟天線罩進行操作,確有可能導致儀器損壞,進一步支持原告主張。況且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故意銷毀關鍵證據,妨礙事實釐清,但原告仍以模擬方式重建現場情形,證明進入天線罩時並非僅以手部操作,而須大部分身體進入,以反駁被告說法。

㈣、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依系爭契約締約真意,原告保固責任範圍包含COMS-1之後繼衛星,原告確有未負保固責任情事:

1、參發回判決意旨,從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0年3月30日函文內容、系爭契約規範、與原告在申訴程序所陳可知,兩造均知COMS-1將有承繼衛星發射,但承繼衛星尚未具體命名,故系爭購案契約規格說明書第3.9方為如此文字約定,規格說明書第3.9之「COMS-2」文字,其真意係指COMS-1衛星之後繼系統,原告應負保固責任。

2、是以,原告應負之保固責任範圍包含需能正常接COMS-1之後繼衛星即現已正式命名GEO-Kompsat-2。系爭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地球同步氣象衛星高解析接收系統、地球同步氣象衛星低解析接收系統、地球同步氣象衛星機動式接收系統不符合規格說明書第3.9之約定,以及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不符合第4.22全部規定、地球同步氣象衛星高解析接收系統不符合第5.13全部規定、地球同步氣象衛星低解析接收系統不符合第6.11全部規定、地球同步氣象衛星機動式接收系統不符合第7.12全部規定。

3、韓國氣象廳官網資料記載,GEO-Kompsat-2係於108年7月26日起開始運行,依原告所述,韓國氣象廳係於108年7月22日停止COMS-1訊號發號。但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地球同步氣象衛星高解析接收系統在108年7月以前即具未能正常接收COMS-1衛星資料情事。107年3月15日空軍氣象聯隊與原告間履約協調會議紀錄,即因系統未能正常接收衛星資料召開討論會議,並提及原告曾於107年2月8日函文說明故障原因、107年1月25日會同勘查;另被告空軍氣象聯隊多次函請原告修復,亦有早於108年7月者,足見即便原告不需就能正常接收GEO-Kompsat-2訊號負保固責任,原告未負保固責任之事實仍甚明確。

4、另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0年1月4日函覆,縱使原告不需依規格說明書第3.9條約定負提升設備之責,但使用原本的COMS-1設備,應尚能接收來自GK2A衛星廣播的HRIT通信格式,並產出其同步氣象衛星雲圖,惟本件情形係完全不能接收。

㈡、繞極衛星系統故障部分:

1、按實務見解,定作人僅須證明工作物有瑕疵存在,無須證明承攬人之可歸責性;反之,承攬人如主張瑕疵係因定作人行為所致,應自行負舉證責任。本案中,繞極衛星系統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損壞,兩造對此並無爭執,原告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其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

2、相關證述均未支持「被告人員破壞設備」之說法。黃文彥證述球罩僅有單一出入口,且須輸入密碼始得進入,並非可任意出入、密碼僅少數人持有;證人張永樂(原名張鑫民)亦表示未曾見過國防部人員進入球罩內破壞設備。此外,黃文彥指出,從照片觀察,設備線材未固定,不排除因運轉時勾扯造成損壞之可能。

3、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未經陪同進入球罩應自負責任」部分,依契約第4條,原告負有對被告人員進行操作及維護訓練之義務,內容包含系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安全規範及實作,目的在於使被告建立自主維修能力。黃文彥亦證述,相關人員均已接受訓練,具備操作能力,並可視為專業人員,故被告人員進入球罩,並非違反契約。且原告援引之手冊內容,全文為「追蹤碟盤並未正確地追蹤到繞極衛星,需要實施碟盤方位的校正,由工程人員協助維修」,並未記載被告不得自行進入球罩。若必須由原告陪同,將使契約中要求建立自主維修能力之規定失去意義。是以契約內容,並無被告人員不得進入球罩之規定,且被告人員進入球罩與設備損壞間,亦無當然因果關係。

4、被告人員107年6月之拍攝行為,並非造成損壞之原因。繞極系統於000年0月即已發生故障,應釐清該時點前之損壞原因,與事後拍攝方式無關。黃文彥證述觀其照片應係以手伸入球罩內進行。拍攝之目的係為駁斥原告主張「衛星無法正常運作的原因為天線控制器損壞所致」。被告透過實測發現,天線仍可運行至一定角度,與原告所稱不符,故拍攝以作為證明。蘇建豪亦證實拍攝係為證明起始仰角不夠,並指出拍攝當時設備已有損壞無法正常運轉。綜上,原告未能證明設備損壞係因被告人為操作所致,亦無法證明兩者間具因果關係,故不得免除保固責任。

㈢、本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情節重大」要件:

1、依規格說明書,系爭採購目的在於建置氣象衛星接收系統,以提升國軍戰演訓、防救災任務能力及維護飛行安全,並要求系統須具備全年穩定接收衛星資料之能力。就履行保固責任範圍而言,繞極衛星系統部分,設備自107年1月25日後即無法正常運作,僅能顯示局部雲圖,無法提供完整資料,且原告亦不爭執設備已損壞,僅爭執損壞原因;其次,原告未能使系統符合契約規格,包括未能依規定於保固期間內完成設備升級以接收正式命名為GEO-Kompsat-2之衛星資料,亦未能使各系統達到規格要求之自動排程、即時接收、資料接收及儲存等功能,顯示多項系統均未符合契約約定。

2、況於108年7月COMS-1停止訊號之前,即已無法使系統正常接收COMS-1衛星資料。如前述,相關會議紀錄及函文顯示,早於107年間雙方即已因系統無法正常接收資料而多次協調與通知修復,足證原告未履行保固責任之事實。綜上,考量採購契約之目的,被告認為原告未履行保固責任已影響氣象衛星接收系統之核心功能,並非單一零件或輕微瑕疵,影響國軍戰演訓、防救災任務及飛行安全,損害程度重大,已符合政府採購法所稱情節重大之要件。另對於原告主張仍可接收日本Himawari-8衛星資料部分,因規格說明書明定系統須可同時接收韓國COMS-1及日本Himawari-8衛星資料,現僅能接收其中之一,已不符契約要求。且資料接收功能為契約核心內容,仍屬重大違約情形。

㈣、關於本院所詢之裝備銷毀程序:

1、原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設置於公館空軍氣象中心頂樓,於000年間發生故障後,曾通知原告進行保固維修。其後因110年間氣象中心大樓拆除,且該設備已無法使用,遂將設備拆除並封存於松山營區。至113年11月21日勘驗時,仍可提供衛星天線、控制電腦、電源供應器及相關控制系統等主要接收裝置供檢視,但球罩、鋼架及支架等結構設備已無留存,足見設備亦非原完整樣態。

2、113年7月間,「接收系統鋼構平台、天線球罩及天線球罩支架」仍存放於松南營區,惟因設備已無法使用及修復,且營區亦面臨拆遷,故經被告空軍氣象中心依空軍零附件補給作業手冊、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循內部程序申請報廢,並於113年9月5日繳交至松山基地指揮部補給隊廢料庫,與其他報廢物資一同混合存放於廢料庫中。嗣於113年11月4日至6日間,由外部廠商進行廢鐵清運作業,將包含前述設備在內之廢鐵一併清運,總重量約20,790公斤。由於係集中清運所有報廢物資,已無法再辨識或區分個別設備。因此,本院於113年10月4日諭知進行現場勘驗時,上開設備已完成報廢程序並移入廢料庫,且與大量廢鐵混雜存放,被告認已難以自其中辨識取出,故難提供本院勘驗;復於同年11月6日後已完成廢鐵清運,故於11月21日實施勘驗時,確已無法再提供該等設備供勘驗。惟就影響系統主要功能之接收裝置部分,被告仍予保存並提供法院勘驗完成,被告係循正常內部程序進行報廢,實無理由故意不提出球罩、鋼架、支架物品等情事。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後述爭點外,有107年1月29日及1月30日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案故障申告單(本院卷一第263、265頁)、107年3月15日保固期第2次履約協調會會議紀錄(本院卷一第269-277)、繞極氣象衛星操作維護手冊(本院卷一第379-421頁)、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7月17日中象遙字第1130054542號函暨附件資料(本院卷一第491-531頁)、國防部114年9月30日國採驗結字第1140272112號函暨附件資料(本院卷二第383-420、475-477頁)、113年11月21日勘驗照片(本院卷二第87-88、119-132頁)、107年1月時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現場照片(本院卷二第307-319頁)、系爭採購案承商停權通知審查會議紀錄(原處分卷第178-180頁)、原處分(前審卷一第177頁)、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卷第181頁)、系爭採購案承商異議審查會議紀錄及承商異議內容澄復說明對照表(原處分卷第182-187頁)、申訴審議判斷(原處分卷第199-232頁)等在卷可證,足以認定為真實。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相關法規與系爭契約約定

1、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同條第4項規定:「機關審酌第1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三、有101條第1項第7款至第12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5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個月……。」

2、系爭契約首頁註釋記載:「二、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格、投標須知及契約通用條款規定辦理」(原處分卷第1頁)。原告出具之106年5月25日財務勞務保證(固)書記載「保證事項」略以:「保證品質效用與契約之約定完全相符」「上列軍品在保證期間內,如發現與『保證事項』不符情事,除法律及契約所規定買方應有之權利外,尚願無條件於買方所指定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並依買方之選擇:願重新換交合格之新品;或補正與『保證事項』不符之貨品,或其他經由雙方達成協議後之補救措施」(原處分卷第153頁)。

3、規格說明書第3章一般需求約定:「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主要為支援國軍戰演訓及防救災任務之氣象觀測作業裝備,強調全年365日皆可接收衛星雲圖資料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3.1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3.1本文件中所有必須之需求及所列資訊。……3.8系統以全自動接收為主,並可由操作人員控管。3.9保固期內如COMS-1同步氣象衛星停止傳送衛星雲圖資料,乙方須無償負責將相關裝備(含軟、硬體)提昇至正常接收COMS-2同步氣象衛星資料」(原處分卷第72頁)。「第5章地球同步衛星高解析接收系統需求5.11接收韓國COMS-1同步氣象衛星資料需取得授權,由乙方負責完成申請。5.13本系統須具備下列功能:5.13.1本系統需具即時接收韓國COMS-1之HRIT格式資料、以網路或儲存媒體接收日本Himawari-8資料,並進行解析之功能:」(原處分卷第78-79頁)。「第六章地球同步衛星低解析接收系統需求6.11規定:本系統須具備下列功能:6.

11.1本系統需可同時接收韓國COMS-1之LRIT格式資料及日本Himawari-8之HRIT格式資料,並具以下功能:……」(原處分卷第82頁)。「第七章地球同步衛星機動式接收系統需求7.12規定:本系統須具備下列功能:7.12.1本系統需可即時接收韓國COMS-1地球同步氣象衛星資料,由乙方負責申請」(原處分卷第84頁)。「第十章後勤維保支援及維護規劃10.2.3維護計畫:乙方應就上述規劃於執行後勤支援分析後,提供維護計畫書,計畫書內須詳列維護之原則、流程、步驟與各維護階層作業內容。10.2.4保固期(3年)維修:系統移交甲方代理人後,由乙方提供必要之維修能量(支援與測試裝備、初次籌補備份料件等)及保固期間之維修服務及支援,並協助甲方代理人建立O階段之維修能量,俾使裝備能正常操作與執行任務。」(原處分卷第90頁)。

4、國防部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15.2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使其符合契約規定,且該標的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15.3(第1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擔保契約標的於甲方受領後一年內,無材料設計或工作上之瑕疵,且合於契約規定之規格及要求之效用,如有違反,甲方得以乙方之費用,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內:⑴補正瑕疵或短缺之貨品;或⑵更換瑕疵或短缺之貨品;或⑶其他經由雙方達成協議之改正措施。(第2項)乙方如無法以上開三種方式改正瑕疵者,甲方得退還具有瑕疵或短缺之貨品,以及因其退還影響使用或功能所有相關之貨品;乙方並應同時退還該貨款及甲方所支付之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第3項)乙方於交付該貨品時已知或無法諉為不知之瑕疵者,保固期延長為自甲方受領後五年」(原處分卷第148頁)。

5、系爭契約附加條款「第二條專案管理需求2.5乙方應提供本案3年保固計畫,內容應包括國內維修服務廠家、維護方式、維修諮詢管道及遇重大故障無法立即修復之解決方法等。其3年保固責任,自驗收合格日起3年內非人為因素所造成裝備損壞(含零件瑕疵)及定期更換件更換(含所需零組件),皆由乙方負責。2.6乙方應於『整體後勤支援計畫文件』內提供技術工程師指/輔導有關操作、維修與保養事宜,保固期間視甲方代理人(按:指被告所屬空軍氣象聯隊)各裝備使用單位問題隨時協助解決之。」(原處分卷第26頁)「第七條保固條款7.1乙方應於驗收合格後付款前出具財物、勞務保固保證書乙式5份,保固期限自履約標的物完成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保固3年,期間若發現裝備或其零附件品質不符導致甲方代理人正常操作情況下發生故障時,乙方應負責對瑕疵或損壞之裝備或零件,負責無條件更換新品,不另計費,如造成甲方代理人損失,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然裝備損壞經甲方代理人調查屬其所屬人為操作不當,造成裝備損壞,則免除乙方賠償責任,惟因乙方教育訓練不善所致者,乙方仍應負賠償責任。……。」(原處分卷第32-33頁)。

6、系爭採購案專案管理計畫書「7三年保固計畫7.1廠商服務及支援7.1.1保固及維護服務:本公司自驗收合格日起三年內非人為因素所造成裝備損壞(含零件瑕疵)及定期更換件更換(含所需零組件),於保固維護期間,若因軟體升級而肇致硬體無法使用時,本公司廠商將免費提升硬體配備,以利系統使用。保固期間保證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均確按原設計功能正常運作;倘因設計、製造、施工等品質不良,致使軟、硬體設備發生故障,將無條件提供免費修復。7.1.2保固期間之技術與維護服務,依硬體、軟體予以分述如后:

7.1.2.1硬體維護:硬體系統之維護,由本公司經專業訓練合格之硬體維護工程師定期進行硬體系統維修,確保硬體系統之穩定運轉。7.1.2.2軟體維護:軟體維護包括下列軟體操作及使用上之技術諮詢。軟體故障之排除(Problem-Solving),包括電話及現場服務。更新(Updated)版本軟體之無償提供及裝設,貴聯隊保有更新版本軟體之合法使用權」(申訴可閱卷第63頁)。

7、「末按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是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又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再當事人所為意思表示,其意義往往有欠明瞭,致生爭執,自應將不甚明瞭處解釋之;而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上開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從而,解釋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意,亦應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申言之,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適用之相關法規等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擷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參與系爭採購案,於105年2月3日決標而得標,並於105年2月16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原告完成系統經被告於106年4月27日驗收合格,保固期間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09年4月27日止等情,有系爭契約(首頁)、開標決標紀錄、報價單、投標廠商建議清冊暨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清單、招標單、國內標購物資投標須知、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財務勞務保證(固)書等可參(原處分卷第1-153頁),為兩造不爭執。又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裝備自107年1月起即有故障申告,且經王鵬舉、當時業務主管蘇建豪中校、資訊維管人員黃文彥、設備保管人張永樂上士(原名張鑫民)於107年1月25日會同進入球罩內查看無誤,原告始終不予修復。而韓國氣象廳在108年2月20日降低衛星雲圖資料發射速率(從256kbs降低為64kbs),至108年7月22日停止發送COMS-1衛星雲圖資料,原告也未使被告能接收後繼衛星所傳送之衛星雲圖資料,被告因上述原因而未能正常接收衛星雲圖資料等客觀事實等情,有後述證據及說明可憑,是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之事實,甚為明確。

1、系爭採購案於規格說明書已明確約定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裝備,在保固期內如COMS-1同步氣象衛星停止傳送衛星雲圖資料,原告須無償負責將相關裝備(含軟、硬體)提昇至正常接收COMS-2同步氣象衛星資料(原處分卷第72頁),其基本設想就是COMS-1同步氣象衛星在訂立系爭契約時雖然正常傳送衛星雲圖資料,但是如果在保固期內停止傳送衛星雲圖資料時,因為被告在保固期內仍需要能夠繼續接收COMS-1之後續衛星所傳送的衛星雲圖資料,不能有所中斷,也就是說,被告於招標當時已經知道有COMS-1與COMS-2同步氣象衛星之區別,且已能預見COMS-1同步氣象衛星可能會在保固期內停止傳送衛星雲圖資料,改由COMS-2同步氣象衛星傳送,所以將此項相關裝備(含軟、硬體)之升級約定在系爭採購案內,要求得標廠商無償提昇至正常接收COMS-2同步氣象衛星資料,此為得標廠商即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不得諉為不知。

2、又查,雖然韓國氣象廳於94年曾經提出名為C0MS-2氣象衛星之規劃,提供COMS-2衛星發射時間、結束服務時間與高空停留位置等資訊,且在氣象衛星合作群(CGMS)98年CGMS-37年會提及C0MS-2衛星發射時間暫定為106年,但自102年CGMS-40文件開始,已將COMS後續衛星名稱改為GE0-K0MPSAT-2A(下稱GK2A)and GEO-KOMPSAT-2B(下稱GK2B),持續至105年6月第44屆CGMS-44文件均以此名稱之,不再出現COMS-2名稱等情,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7月17日中象遙字第1130054542號函可參(本院卷一第491-531頁)。然此係因英文縮寫的COMS衛星代表具備通訊、海洋及氣象的衛星任務,而COMS後續衛星任務中不再有通訊的籌載,因此對後續衛星而言,COMS-2不是適合的名稱,韓國因此決定將COMS後續衛星命名為「地球同步軌道韓國多功能衛星GEO-KOMPSAT-2」,包括GK2A及GK2B兩個衛星,分別執行氣象與海洋觀測任務,先後於107年12月5日與109年2月18日成功發射,數字2則適用於強調係承繼COMS衛星(實際上COMS衛星是GEO-Kompsat-1)等語,亦有改制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10年1月4日中象肆字第1090017473號函、110年3月30日中象肆字第1100003826號函與附件資料可憑(本院前審卷二第161-177、249-486頁)。

3、由此可知,就COMS-1同步氣象衛星傳送氣象衛星雲圖的功能而言,COMS-1同步氣象衛星的後續衛星名稱已由最初的COMS-2轉換為GK2A,COMS-2名稱已使用大約17年(94年至101年),GK2A名稱則自102年開始使用,但實際成功發射日期為107年,系爭契約則是在105年2月簽訂,時間是在GK2A成功發射之前,當時GK2A名稱僅使用大約3年,則系爭契約訂約當時,被告方面選擇以使用大約17年的COMS-2而非僅3年的GK2A作為實質上的後繼衛星之名稱,並無不妥,亦無令人混淆的可能。從而,以系爭契約簽訂之105年2月當時,為了確保在保固期內,如果發生COMS-1同步氣象衛星停止傳送衛星雲圖資料,並改由後繼衛星傳送時,乙方須無償負責將相關裝備(含軟、硬體)提昇至正常接收COMS-2也就是COMS-1後繼衛星即GK2A衛星之氣象衛星資料,已甚為明確,是依上開契約約定與實務見解,以被告所辯較為可採,故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係約定COMS-2衛星而非GK2A衛星,COMS-2衛星是COMS-1備用衛星,與GK2A衛星不同,故其無提昇至正常接收GK2A衛星之義務云云,顯係拘泥字面約定而與系爭契約真意不符,並無可採。

4、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裝備自107年1月起即有故障申告,107年1月25日,王鵬舉、當時業務主管蘇建豪中校、資訊維管人員黃文彥、設備保管人張永樂上士會同查看,在事先停機狀態下由王鵬舉、黃文彥、蘇建豪進入球罩內,發現冷氣濾網及外罩有散落情況,黃文彥即拍攝如乙證8照片所示情形(前審卷一第233-237頁),據黃文彥到庭證稱略以:

⑴、當時知道球罩密碼的有業務主管與設備保管人,而張永樂負

責統管設備所以會有相關的鑰匙,天線罩的門有加鎖可以防止別人進入,黃文彥與蘇建豪有受過廠商教育訓練,所以理論上也是該設備的專業人員,依照繞極軌道衛星的運作,移動速度蠻慢的,不會直接打到人,107年1月25日第1次進去時,廠商是有將碟盤移動到我們可以進入球罩的角度,我們才能進去。黃文彥並稱從乙證7、乙證8照片看不出來天線有損壞,從乙證7照片編號9、13、34、35、36、37及乙證8照片編號13可以看到設備擺放的位置跟碟盤後面的線沒有固定,照這樣的邏輯來看,是不是在運行到某個角度例如碟盤在比較平行的角度時會不會勾到平台上的裝備?目前這些照片看到的就只有冷氣破壞,沒有看到可以證明天線有打到天線桿中心的裝備(如冷氣等)。如果是缺一個角或材質有破洞之類的,在轉動時還是可以接收訊號,只是訊號會少,無法接收到完整的訊號,可是訊號資料應該還是會有,這樣的情況是可以運作,只是無法接收到應該有的足夠數據。至於天線損壞是否就會導致無法正常運作部分,黃文彥不能給肯定的答案。但若材質有遭到破壞,因為它是要追衛星,如果它的速度跟不上衛星速度時,它也會沒有資料,也無法正常運作。拍照時冷氣的外罩跟濾網都有散落一地,裡面有一個是冷氣機裡面的葉片有凹的情況,也可能是外罩被打的時候在碰撞的過程中凹陷,黃文彥無法確定是否為原告所說的原理即從上往下打,或者當下冷氣原本就有缺陷,因為冷氣是加裝上去的,不是新品,而是堪品。(原告代表人問黃文彥:冷氣被破壞的狀態是天線所造成的嗎?)黃文彥答稱無法回答,不清楚,因為都有可能,例如黃文彥猜測它在旋轉到某個地方時可能會牽扯到一些東西去敲到周邊即球罩內的一些設備,因為有伺服器、控制設備跟冷氣。

⑵、關於空軍氣象聯隊107年4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0737號

函及所附LOG紀錄,由於107年1月25日進去球罩之後,碟盤應該是處於停止的狀態,因為有如乙證8的損壞,所以主機應該是停下來的,但該函說明二㈠如果在1月25日到3月20日這段時間都有LOG紀錄,而且都有容量,所以其實是有數據的,不是空的資料夾檔案,但理論上停機的狀態只會產生空的資料夾,因為它每天按系統的排程會產製新的資料檔案,但裡面不會有任何紀錄,因為是停機的狀態,但在1月25日至3月20日這段期間有產製檔案出來且有檔案容量,表示裡面是有紀錄一些東西的,設備如果沒有運作,應該就不會有資料。關於前審卷一第96頁這張照片來看,因為黃文彥有進去過,所以知道碟盤在某個特定的角度上面,只要打開來就可以手伸進去,無法判斷照片中的人有沒有進去,只知道他是手伸上去,因為手的背景就是馬達的位置,人不用進去也可以拍。COMS系統及日本HIMAWARI-8衛星系統是否使用同一台電腦,在地球同步衛星接收系統這一塊是用同一台伺服器。目前在使用的是日本HIMAWARI-8衛星系統。依照前審卷一第93-94頁、本院卷㈠第233-237頁資料,黃文彥稱在第94頁部分只能知道它有LOG紀錄,但不清楚資料是否正常。配合到第235頁部分,如果以當時的情況依廠商所提供的軟體將資料匯進去之後,只能凸顯某一個經緯度、某個位置的雲圖,其他都沒有,對使用單位而言是無法正常運作的,因為它只有局部的雲圖,它是有接收到資料,可以從文字、資料變成圖檔。天線如果不能接受資料就不會有這些LOG檔跟圖,表示這個天線是可以接收資料但不正常。如果照第235頁這個時間點的接收圖資的話,它是可以接收,但圖案有點模糊等語,有黃文彥證述在卷(本院卷一第303-325頁)。是依黃文彥之證詞,並不能排除係裝備於運行時自行損壞而非人為造成損害。

5、又查,原告始終未能予以維修至正常使用之狀態,其中自107年1月29日7時30分值班人員發現COMS高解衛星無法接收圖資,依約於該日8時向原告提出申告,原告人員於107年1月29日到場保固經過情形略以:更換LBN測試、增加濾波器測試、訊號線防水塗層及接頭重新施工、疑似雙頻接收器故障、2月2日再度前來施工。使用單位對保固後意見略以:經更換LBN及增加濾波器後仍無訊號、線路外觀檢查均無破損並加強戶外防水接頭保護層、電壓測試18V、因無雙頻接收器備品,已擇期再度檢修,本次施工COMS高解衛星未復工等語。

原告人員於107年1月30日再度到場保固經過情形略以:測試LNB2、經更換仍無法排除、2月2日到場測修。使用單位對保固後意見略以:經更換LNB2測試後,頻譜圖已有訊息,但仍屬微弱無法接收等語。有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30日故障申告單可憑(本院卷一第263、265頁)。

6、由於原告始終無法盡到保固責任,並且以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係被告人為操作不當所致而拒絕履行保固責任,雙方於107年3月15日召開保固期第2次履約協調會,就原告與空軍氣象聯隊兩方之協調事項進行說明,其中空軍氣象聯隊之協調事項為該聯隊「前於107年1月12日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0089號函請原告協助執行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架構調整事宜,請原告是否可規劃其執行期程予我方知悉,使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可恢復正常接收功能」,原告則表示「107年1月25日赴氣象中心執行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維修作業時,於進入天線球罩內發現,冷氣外罩破裂並被擺設於一旁,接著檢查各項設備時便發現天線水平向控制馬達主機電源遭關閉,隨後便將控制主機電源打開,開始執行天線移動控制時,發現天線只會上下擺動,無法執行左右擺動,已出現故障情況。……從冷氣外罩破裂且掉落位置判斷,明顯是貴單位人員操作不當且故意將冷氣外罩移至其它位置擺放,肇致本次水平向控制馬達損壞,依合約精神,非屬原告保固範疇,理應向貴單位申請維護費用。另因該水平向控制馬達除更換新品外,仍需由美國原廠完成相關設定,始可恢復正常運作,故原告已向美國原廠訂製新品及執行設定,俟運送到臺灣後,由原告赴氣象中心執行安裝測試作業,惟此作業因涉及貴單位人為損壞在先,故完工後將向貴單位索取20萬元之連工帶料成本。」至於空軍氣象聯隊之協調事項「鑑於高解衛星接收系統於107年1月29日申告迄今仍未修復,且原告函文陳述其故障主因,經空軍氣象聯隊初步查察非本次故障之主因,請原告仍應儘速完成該項系統修復作業,並完善相關佐證資料,證明非屬原告不可抗力之責」部分,原告則表示「已向美國原廠訂製高解衛星接收系統之濾波器,俟運送到臺灣後,將由原告赴氣象中心執行安裝測試作業,俾利協助貴單位裝備恢復妥善。另本次故障主因,原告仍將持續向美國原廠及韓國官方索取相關佐證資料,並提供貴單位審查,以茲證明非原告之責。」等語(本院卷一第275-276頁)。主席結論則為:第一、請原告針對「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及「高解衛星接收系統」等兩項設備,仍須依合約辦理保固修復作業;另原告陳述「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若涉及人為操作不當情況,應由原告針對裝備損壞情況提出相關舉證資料,以其專業技術立場,提供相關裝備運作紀錄,始可以較客觀角度證明是否為人為操作不當情況下,導致裝備損壞。第二、後續原告執行各項申告修復作業時,如遇相關窒礙或故障原因須釐清責任歸屬時,可於申告單中詳實記載原告檢修情況或須釐清事由,並交由空軍氣象聯隊承辦單位查證,以維雙方權益公平。第三、有關本案損壞之裝備,空軍氣象聯隊亦有建置其相關初次備份件;若原告欲修復該項裝備時,可發函向空軍氣象聯隊申請借調初次備份件執行替換檢修作業。另若原告不願借調空軍氣象聯隊所擁有之初次備份件時,應依約先正式函文空軍氣象聯隊申請同意後,始可由原告採購新品並執行更換作業,不得於我方未同意情況下,由原告先行檢修復工後,逕向空軍氣象聯隊申請維護作業及採購新品等相關費用(本院卷一第270-271頁)。空軍氣象聯隊復以107年3月23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0568號函向原告表示在107年3月15日召開保固期第2次履約協調會中已就原告各項疑義及申請事宜明確回覆及說明,而在未釐清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是否人為操作不當釐清責任歸屬前,原告仍應依系爭契約通用條款第23條第23.6項第⑵款規定,辦理各項保固作為,並請原告依協調會決議事項執行相關維保作業(本院卷一第267頁)。

7、由於原告一再主張係被告人為操作不當故不負保固責任,空軍氣象聯隊又以107年4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0737號函說明略以:由球罩內之接收電腦相關紀錄顯示,直至107年3月22日,仍有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天線運行之軌跡電腦紀錄,請原告針對此一現象詳加說明。若該項電腦紀錄可資證明裝備仍可正常運作,理應無被告人為操作不當情事肇生且需支付相關維修費用情況等語(前審卷一第93-94頁)。空軍氣象聯隊之後又依原告107年5月1日維修時所稱「現該系統馬達運轉至高仰角(垂直向)部分仍有不正常情況,需將LOG檔電郵美國原廠解析,以判斷該系統是否妥善」等語,而提供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相關電腦電磁紀錄(LOG檔)予原告參用,請原告回覆說明美國原廠檢測情況並安排期程至空軍氣象聯隊所屬氣象中心執行檢修及設定作業,亦有107年5月1日故障檢修排除紀錄表(申訴可閱卷第339頁)、空軍氣象聯隊107年5月15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0903號函、107年4月30日0742Z繞極軌道衛星之NOAA-19接收圖資、107年5月1日繞極軌道衛星檢修紀錄表可憑(本院卷一第233-237頁)。另由於原告107年6月5日馳積業字第1070605號函主張經原廠分析LOG檔查證後,除了與原告在107年2月份檢測結果一致之外,又增加繞極衛星X頻段解碼器可能損壞,說明略以「第一、衛星天線上下僅可上升至低角度,無法運行至高角度,故線極衛星系統無法完成完整衛星圖資接收,判定係天線控制器損壞。第二、由於天線控制器損壞,造成衛星天線無法正確及精密鎖定NPP及AQUA衛星,判定可能損壞,須俟天線控制器修復後,再進一步的測試。」(前審卷一第91頁)。空軍氣象聯隊又以107年6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1133號函提出審查意見略以「第一、若如原告所述,衛星天線無法運行至高仰角,理應低仰角部分應可有效接收衛星訊號並產生圖資,為何至今不論高、低仰角之圖資皆無法顯示,請原告說明。第二、另經空軍氣象聯隊查證,該系統於107年6月12日繞極軌道衛星排程中,其N0AA-19衛星於世界時0

7:47:05起始仰角為67.95度,經由手機簡易角度測量程式顯示約為61度,證明該系統應非原告所述無法上升至高仰角位置。」,而請原告儘速再次前往氣象中心查證系統情況(前審卷一第95-96頁)。

8、此外,空軍氣象聯隊又表示108年2月23日1450時,值班人員回報系統於108年2月23日1240時之後即無接收資料而有無法接受圖資之故障,經聯繫王鵬舉仍無法排除故障等情,亦有108年3月8日故障申告單與故障檢修排除紀錄表可憑(申訴可閱卷第203-204頁)。空軍氣象聯隊遂以108年2月27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0389號函向原告表示,依據前述107年3月23日空氣象候字第1070000568號函所載協調會決議,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保固作業,因原告未能於系爭契約規定之期限內(107年4月3日)完成修復,應自107年4月4日起計罰。

另依系爭契約通用條款第15.4條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文到7日內完成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保固事宜,如原告仍無相關作為,空軍氣象聯隊得動用保固金維修裝備,不足部分另案向原告求償,如原告仍拒絕履行保固責任,空軍氣象聯隊將呈報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語(原處分卷第154-155頁)。空軍氣象聯隊之後又以108年3月12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0471號函、108年3月29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0578號函、108年4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0714號函、108年5月2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0794號函、向原告重申相同或類似意旨(原處分卷第157-167頁)。其中108年4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0714號函提及原告應依系爭契約7.1.1條、7.1.2.2條之約定免費提升裝備軟、硬體設備,使COMS衛星裝備正常接收圖資。

9、原告則於108年3月16日馳積業字第1080316號函表示,第一、關於低解COMS衛星無法接收問題:經美國原廠查證係韓國氣象廳升空新的氣象衛星,並於108年2月20日更改資料傳輸速度,導致衛星接收器之BSLock無法鎖定資料,此非原告可控制事項,且非原告裝備故障,乃系爭合約不可抗拒因素之第三人問題,故原告不負保固責任。由於COMS氣象衛星傳輸速度變更,原廠須進行系統及軟體更改,作業期程約2個月,所需研改費62萬元,空軍氣象聯隊同意即可進行維修。第二、關於高解COMS衛星維修事宜,氣象中心稱於108年2月通知原告,但原告未收到,而是在108年3月8日才收到通知,當日派員維修,但迄至108年3月16日均未收到申告單,請提供申告單。原告維修完後無法當場獲得資料或照相,直到3月14日才收到資料,嚴重影響維修時間。第三、關於COMS維修方式,因需原廠藉由網際網路構聯實施協助,原告於108年3月15日提出申請,但空軍氣象聯隊不同意,仍請空軍氣象聯隊完成開通網際網路申請手續後再通知原告進行維修(申訴可閱卷第132-133頁)。原告108年3月21日馳積業字第1080321號函又重申相同意旨(申訴可閱卷第134-135頁)。原告108年5月11日馳積業字第1080511號函說明二㈡並表示「本公司已確定天線罩內控制器,絕對需人為開啟或關閉,而接收電腦與本次損壞無關」等語(申訴可閱卷第130頁)。

、由於原告未能盡保固責任,空軍氣象聯隊又於108年6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1111號函表示原告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請原告回覆意見以利審查(原處分卷第170-171頁)。又由於韓國氣象廳已公告COMS衛星廣播系統HRIT/LR1T於108年7月22日停止使用,GK2A衛星廣播系統UHRIT/HRIT/LR1T於108年7月25日啟用,空軍氣象聯隊於是以108年7月26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1567號函通知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規格說明書3.9條約定,原告應將相關裝備(地球同步氣象衛星高解析、低解析接收系統及地球同步氣象衛星機動式接收系統)(含軟、硬體)提升至正常接收資料並說明所需時間,另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依合約完成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裝備保固及檢修作業(原處分卷第172頁)。惟原告並無任何保固作為,空軍氣象聯隊遂又再以108年8月19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1567號函、108年9月11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1726號函、108年10月4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1892號函、108年11月4日空氣象候字第1080002070號函重申相同意旨(原處分卷第173-176頁)。

、從而,原告不修復損壞裝備,不提升至可接收GK2A衛星雲圖資料,不依系爭契約履行保固責任,甚為明確。被告為此於108年7月30日召開承商停權通知審查會議,由案情說明可知被告認為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之違規事實為空軍氣象聯隊分別於108年2月27日、3月12日、3月29日、4月19日、5月2日及6月19日函請原告限期完成保固檢修作業,但原告均未予以執行,有承商停權通知審查會議紀錄可憑(原處分卷第178-180頁),並以被告108年8月14日國採驗結字第1080004663號函通知原告經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情形,請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如未提出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及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個月(原處分卷第177頁)。因原告提起異議,理由略以:第一、韓國氣象廳降低傳輸速度係非人為因素、不可抗拒因素,第二、系爭契約係約定COMS-2衛星而非GK2A衛星。被告則認為不可抗力僅限於國家動亂或天然災害,本件並非不可抗力。資料傳輸速度之變更既可由原廠進行「系統軟體更改」後恢復正常運作,原告應依專案管理計畫書第7.1.1及7.1.1.2規範提升裝備軟、硬體。GK2A為C0MS衛星之延續,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契約應探求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被告並以108年9月26日國採驗結字第1080005415號函駁回異議(原處分卷第181-187頁)。

、原告雖主張是被告人員操作不當,依系爭契約第2.5、7.1之規定,原告不負任何責任;韓國氣象廳於108年2月20日更改資料傳輸速度,導致衛星接收器無法鎖定資料,美國原廠需進行系統更改,屬於系爭契約不可抗力因素,研改費為62萬元,約需2個月云云(參照原告108年2月27日馳積業字第1080227號函),以及專案管理計畫書7.1.1及7.1.2規定必須是「非人為因素」才保固,本件衛星降速或停止係「人為第三方」所導致,應請被告函請韓國氣象廳恢復原傳輸速率即可接收資料云云(參照原告108年8月20日馳積業字第1080820號函)。惟查,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裝備業經依規定完成銷毀作業,有國防部114年9月30日國採驗結字第1140272112號函暨所附資料可參(本院卷二第383-420頁)。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勘驗時只能就未銷毀之部分即衛星天線、控制電腦、UPS電源供應器、馬達電源系統、馬達控制系統(含備援)、垂直(水平)方向馬達及L頻放大器予以勘驗,至於球罩、鋼架、支架均已無留存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1日勘驗筆錄與照片可參(本院卷二第65-88頁),因此,難以呈現系爭裝備原先之樣貌。至於原告指稱馬達及控制器均已無法運作,顯係被告於107年6月未依操作手冊規定,在無專業人員陪同及未完成正常關機程序下進入天線罩所致云云(前審卷一第96頁),經查蘇建豪到庭證稱有可能是他自己右手拿相機直接拍,也有可能是有人伸手進來拍,已忘記當時情況等語,有本院114年6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卷第298頁),而該照片是空軍氣象聯隊用以證明系統並非原告所述無法上升至高仰角位置(前審卷一第96頁),當時繞極衛星裝備早已於107年1月25日被發現損壞而遲遲未被修復,故尚非原告指稱之上開情節。此外,本件經調查黃文彥、蘇建豪、張永樂證詞,尚查無被告人員未依規定進入球罩內導致107年1月25日所發現裝備毀損之證據,且又不能排除因為冷氣是加裝上去的堪品而非新品,天線在旋轉到某個地方時可能會牽扯到一些東西去敲到周邊即球罩內的伺服器、控制設備跟冷氣等設備,以致造成損害之可能性,即難逕行認定是可歸責於被告方面之人為因素而可拒絕保固之情形。又原告所稱GK2A不是C0MS-1衛星之延續,原告只依系爭契約就COMS-2衛星負保固責任,但實際上並無COMS-2衛星云云,亦與系爭契約當事人真意不符,已如前述,故原告仍應就將裝備提升至可接收COMS-2衛星資料負保固責任,自非不可抗力、「人為第三方」所導致,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所辯各情均無可採。

㈢、關於原告不履行保固責任是否屬於「情節重大」,應綜合「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因素整體評價判斷,經查:

1、依據規格說明書第1章記載略以,被告所屬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氣象聯隊負責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所有有關大氣與航空氣象及作戰空域(戰場)環境資料蒐集、分析、運用、預報、兵要統計及研究發展等工作。整體作業之準確、迅速,關係整體國軍戰力之運用及發揮。自89年起,因裝備妥善率偏低及時間解析度不足,無法滿足現行作業所需;第2章記載略以,採購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裝備,除可接收地球同步衛星影像資料,並可針對有效提昇妥善率及時間解析度,以滿足現行作業所需,建構氣象衛星自主接收能量,以提昇氣象支援戰、演訓與防、救災任務作業能量,俾利維護飛行安全。第3章一般需求則約定:「繞極軌道衛星接收系統等6項主要為支援國軍戰演訓及防救災任務之氣象觀測作業裝備,強調全年365日皆可接收衛星雲圖資料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等語(原處分卷第70-72頁),可知本採購案之標的為重要軍事氣象設備,極其專業。

2、又查,在韓國氣象廳108年2月20日降低衛星雲圖資料發射速率(從256kbs降低為64kbs),至108年7月22日停止發送COMS-1衛星雲圖資料期間,被告分別於108年2月27日、3月12日、3月29日、4月19日、5月2日及6月19日函請原告限期完成保固檢修作業,提出故障申告請原告排除,均如前述,但原告均未予以執行,反而以韓國氣象廳降低傳輸速度係非人為因素、不可抗拒因素,系爭契約係約定COMS-2衛星而非GK2A衛星等與系爭契約約定或當事人真意不合之理由為藉口,以致原告始終未盡保固義務,到場維修也未能有所改善,可知本件未負保固責任可完全歸責於原告,原告未採取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是被告審認原告不履行保固責任屬於「情節重大」,已綜合「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因素整體評價判斷,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法情形。原告一再以前揭說詞主張不需負責云云,並無可採。

七、綜上,被告以原處分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個月合法,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審議判斷予以維持,皆無不合,原告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