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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4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抗 告 人 田志文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李昭儒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