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 告 王奕勛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蔡淑湄律師被 告 陸軍步兵第一0九旅代 表 人 邱鼎宗訴訟代理人 楊凱森
郭怡君吳子翟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代 表 人 陳文星訴訟代理人 陳彥瑀
鄭嵂元李庭御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