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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4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上 訴 人 李伯道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司法院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