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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46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465號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原 告 吳承祐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

林家萱 律師

參 加 人 楊○○即代號AEOOO-H111069之人(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衛部法字第112316101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過:

㈠、參加人於民國111年4月1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稱其於110年5月27日及110年6月13日與原告相約進行戶外健身課程(下稱系爭課程)時,遭原告對其公主抱及以放鬆肌肉及負重訓練名義觸摸其胸部性騷擾。經桃園分局移由原告任職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調查,經調查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並通知原告、參加人、被告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桃市家防中心)、被告所屬警察局。

㈡、嗣參加人提出再申訴,經被告所屬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下稱桃市性騷會)組成調查小組審酌相關事證作成111年10月30日第RS11106029號性騷擾再申訴案調查報告書(下稱再申訴調查報告),認定原告於110年5月27日與參加人進行系爭課程時,對參加人為公主抱(下稱系爭公主抱行為),成立性騷擾行為,○○公司原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應撤銷,並將調查結果提經112年2月17日該會第112年第1次臨時會議(下稱112年2月17日會議)決議:「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事件成立。」被告以112年3月28日府社家字第112008235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調查結果,並檢附第RS11106029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書(下稱再申訴決議)。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無從自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内容得知認為其符合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前性騷擾防治法(下稱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何款要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之規定。

㈡、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違反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113年3月6日修正公布前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下稱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9條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以參加人個人之主觀認知為唯一認定基準

,忽略諸多有利於原告之證據,亦未合理說明不採納之理由。參加人稱遭性騷擾事件後近1年方至診所就診,縱其就診時有心理創傷,亦無法證明與原告之行為有因果關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忽視對於原告有利之事實:

⑴遭到身體自主權侵害之被害人,對加害者定是避之唯恐不及

、心中充滿厭惡,當事人間之關係縱未至破裂,定也充滿隔閡。然參加人於第二次上課後,主動約下次上課,課程結束後直至隔(111)年2、3月間,數次和原告連繫、分享美食,亦於社群軟體上保持友好聯繫。殊難想像如果參加人於課程間遭原告性騷擾,能夠如此殷勤向原告示好,又豈會再與原告相約第三次上課,與經驗法則不符。

⑵依○○公司就參加人對於原告之客服申訴紀錄資料,參加人自

承已表示「同意」原告以公主抱之方式進行訓練,自不該當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上開有利於原告之事實,恝置不論,違

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應注意有利於原告之事實。

㈢、參加人於系爭課程後,多次向原告表示喜歡課程内容,希望再次上課,且對話内容不乏相互表達情愫,用語親密,參加人多次表達對原告之好感及關心,顯見課程所進行之活動,未違反參加人意願,不容參加人因雙方後來未穩定交往,即任意指摘先前系爭課程之行為為性騷擾。

㈣、原告與參加人上課紀錄共計3次,分別為: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27日及110年6月13日。課餘時間見面次數不少於以下2次:

⒈110年8月17日(原告誤植為14日)參加人當面贈送海苔予原

告,並表示「贊助你」、「只有你有噢」、「棒棒吧」,原告並表示「愛你」。

⒉110年8月19日參加人主動前往原告工作場所找原告聊天,相約至○○路河堤聊天。

㈤、參加人對原告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以相同原因事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452號民事判決(下稱桃院112桃簡452判決)駁回參加人之訴,足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未詳細審酌有利原告之證據,率認原告有性騷擾情事,與事實不相符並有諸多違法之處。

㈥、綜上,參加人與原告於課後無論係於通訊軟體抑或當面均仍維持親密聯繫,可見「不好吧我很重」實非參加人拒絕原告之意思,不能證明當下違反參加人之性自主權,系爭課程内所為行為均出於雙方自願,原告無任何該當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行為,原處分顯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斟酌原告與參加人當時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僅憑參加人時隔甚久一面之詞遽為原告不利之認定,違誤甚明等語。

㈦、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認定本件性騷擾成立為有理由:⒈原告於再申訴調查訪談時,表示對參加人公主抱並非正常上

課內容,且參加人曾拒絕,可知原告違反參加人意願。○○公司就參加人對於原告之客服申訴紀錄資料,因非參加人本人陳述,亦非逐字記錄,恐難判斷參加人真意為何。

⒉縱於事發後,原告與參加人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

上頻繁互動,然考量性騷擾被害人遭遇性騷擾後,反應與療傷的機制存在許多態樣,被害人事後仍與加害人維持互動的案例亦所在多有,原告執此主張其未違反參加人意願對其性騷擾,顯有推論過快之嫌。

⒊參加人事發後,雖仍與原告維持互動,卻不曾再與原告相約

上課、踏足健身房,顯見已使參加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及冒犯之情境,亦已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

⒋原告性騷擾行為令參加人身心受創,其不得不求助於心理諮

商,過程中,參加人亦因為回想起遭原告為性騷擾行為的細節,出現生氣、害怕、焦慮等激動的情緒反應。此外,亦出現麻木、隔離及逃避相關環境的創傷反應。

㈡、原處分及再申訴決議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原處分記載略以:臺端於110年5月27日晚間7時許,於桃園市桃園區公園內授課,以肢體碰觸方式騷擾,致參加人感到噁心、不舒服,涉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指情事。原性騷擾申訴結果不成立應予取消,性騷擾行為成立等語。再申訴決議記載略以:身為健身教練之原告,於上課時不顧參加人拒絕之意,仍執意以公主抱方式將參加人抬起,顯然將參加人作為自己練身之工具,或將參加人視為客體,客觀上足以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原告之行為,該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性騷擾行為等語。原告主張原處分及再申訴決議牴觸明確性原則,顯屬誤解。

㈢、原告主張其與參加人於事發之後見面次數2次,惟其主張在日期、次數及緣由上皆出現錯處。詳述如下:

⒈原告主張參加人於110年8月17日基於關心贈送原告食物云云

。原告誤植為14日,參加人於事發後,因心理創傷遺忘當日記憶,仍視原告為普通朋友,關心朋友贈送食物,考量本件諸多脈絡,原告以此推論其於事發時未致使參加人感受冒犯,顯與事實不符。

⒉原告主張參加人於110年8月19日前往原告工作場所找尋原告

相約至○○路河堤聊天云云。觀諸雙方於110年8月19日IG之完整訊息,並無任何會面邀約,且觀110年8月20日、8月27日完整訊息,係原告數度邀約參加人至○○路河堤會面未果。⒊原告彙整雙方事發後之會面紀錄,出現極多錯處,其主張與

事實不符。原告以雙方於事發後仍多次會面,反推其事發當下未違反參加人意願,顯無足採。

㈣、本件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⒈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行政訴訟

程序中,行政機關與人民皆應對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罪疑從無原則之餘地。

⒉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且被害人蒐集證據不易,倘課予被害人極高之舉證責任,將無從保護被害人權益。行政機關於性騷擾有關之行政調查時,適用優勢證據法則,法院認定一造之證據較他造之證據,更令人信其所指事實為真,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㈤、桃院112桃簡452判決認定原告對參加人為公主抱屬課程訓練一環,其無性騷擾參加人之犯意,此與被告認定性騷擾成立與否,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不問行為人是否具性騷擾意圖而有別。基於審判獨立原則,行政法院不受該判決拘束。

㈥、綜上,認定性騷擾成立與否,應以被害人當下是否感受冒犯為準,原告於參加人以「不好吧,我很重」等語拒絕後,仍對其為公主抱行為,致使參加人感受冒犯,成立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之性騷擾行為,不因雙方嗣後關係如何而有別,被告認定本件性騷擾成立並無違法或不當,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

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陳述略以:

㈠、原告確實有對其性騷擾,其因反覆否定自己才確定自己被性騷擾,一開始沒有往性騷擾方向想,認為會不會是不小心碰觸到,自己想太多之類的,後來覺得不小心公主抱,也太扯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及說明:⒈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準此,認定行為是否成立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行,雖不能忽略相對人之主觀感受,但不能徒以相對人之主觀認知為唯一認定基準,尚應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及互動、行為人之言、行等客觀具體情狀為綜合判斷。行為人具有合理原因之舉措,於遂行之際,因不慎觸碰他人肢體之行為,若就其實質影響他人權益之嚴重程度,按社會一般通念為合理評價,在客觀上不能認為已足以貶損相對人之人格尊嚴,或使其陷入敵意或受侮辱環境者,當不能徒因相對人之主觀感受,即謂該外觀上觸碰他人肢體之行為形式,構成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性騷擾(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3、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第13條第1項、第4項、笫5項規定:「(第1項)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内,向加害人所屬……機構、僱用人……提出申訴。(第4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5項)……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第1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7日内指派委員3人至5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1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㈡、如本件經過欄所載事實,有參加人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原處分卷第3至4、49至51頁)、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111年4月1日詢問紀錄(原處分卷第5至9、51至55頁)、桃園分局111年4月13日桃警分防字第1110021742號函(原處分卷第1至2、47頁)、○○公司被投訴人調查報告(原處分卷第37至41、447至451頁,訴願可閱覽卷目次號3第48至50頁,本院卷第55至56頁)、○○公司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原處分卷第19至21頁)、○○公司111年5月2日○○總性平字第1110501號函(原處分卷第57、59、267頁)、參加人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原處分卷第65頁)、桃市家防中心111年6月23日桃家防字第1110011767號函(原處分卷第67頁)、桃市家防中心111年9月7日桃家防字第1110017758號開會通知單(原處分卷第69頁)、桃市家防中心111年9月20日性騷擾事件第一次再申訴調查會議簽到單(原處分卷第70頁)、桃市性騷會111年9月20日參加人調查訪談紀錄(原處分卷第71至74頁)、桃市性騷會111年9月20日原告調查訪談紀錄(原處分卷第269至272頁)、再申訴調查報告(原處分卷第311至317頁)、桃市性騷會112年2月17日會議紀錄(原處分卷第319至331頁)、再申訴決議(原處分卷第335至343、409至417頁,訴願可閱覽卷目次號3第12至16、29至33頁,本院卷第33至37頁)、原處分(原處分卷第333至334、405至407頁,訴願可閱覽卷目次號3第8至9、26至27頁)、訴願決定(訴願可閱覽卷目次號1第2至10頁,本院卷第21至29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㈢、原處分認定原告110年5月2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公園內授課,以肢體碰觸方式騷擾參加人,致參加人感到噁心、不舒服,無非係以參加人之指訴、原告之陳述為其證據。惟查:

⒈原告於110年5月27日與參加人進行系爭課程時,對參加人為

公主抱行為等情,業據原告於○○公司調查時、111年9月20日桃市性騷會調查訪談時(原處分卷第37至41、269至271、447至451頁,訴願可閱覽卷目次號3第48至50頁,本院卷第55至56頁)、參加人於去電○○公司總公司客服時、111年4月1日警詢時、111年9月20日桃市性騷會調查訪談時供述在卷(原處分卷第5至9、51至55、71至74、295至307、359至383、419至443頁,訴願可閱覽卷目次號3第34至46、59至71頁,本院卷第43至54頁),是原處分認定原告有為系爭公主抱行為,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無違誤。

⒉原告向參加人稱:要以公主抱方式進行負重訓練等語,參加

人稱:「不好吧,我很重」等語,業據原告於桃市性騷會調查訪談時、桃院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訊問時(原處分卷第269至271頁,桃院112桃簡452卷第123至124頁)、參加人於111年4月1日警詢時、111年9月20日桃市性騷會調查訪談時供述在卷(原處分卷第5至9、51至55、71至74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⒊然而,原告於桃院112年11月22日參加人對原告提起之民事損

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訊問時供稱:伊於110年5月27日向參加人說:今天主要是針對跑階梯的訓練等語,伊有準備磅數較高之彈力繩,以達成較好的阻力訓練效果,由參加人在前面跑,伊在後面拉住,後來換到伊到前面跑,參加人在後面拉時,參加人拉不住伊,伊遂跟參加人說:是否可以用背負的方式來作負重等語,伊蹲下來後,請參加人跳到伊的背上,由伊背參加人做負重,發現參加人的腳會勾到階梯,伊問參加人說:還是可以就試試看前抱的方式進行等語,當下參加人笑笑的跟伊說:「不好吧我很重」等語,伊跟參加人說:試試看沒關係等語,伊請參加人半蹲,伊以右手自參加人膝窩穿過,伊之左手在參加人背部,雙手握拳,將參加人抱起,在這之後,發現動作沒辦法執行,因為伊不想太靠近參加人,會有重心不穩跌倒之風險,所以伊馬上停止此項動作,伊把全部動作改掉,換成衝刺跑階梯,與彈力繩抬腿跑,直到運動結束後還有伸展部分,在前述過程中,參加人都是有說有笑,然後伊就走到參加人車子旁邊,因為參加人要拿錢給伊,參加人就順便跟伊說,下次上課時間我再用IG跟我講時間等語(桃院112桃簡452卷第123至124頁),核與參加人稱原告向其稱要以公主抱方式進行負重訓練等語等節相符(原處分卷第6、53、71至72頁),足見原告係於系爭課程進行時,對參加人為系爭公主抱行為。原告主張為達到負重之訓練效果原係以彈力繩負重之方式進行,因訓練過程產生之事實上障礙另尋負重方式,因後背方式將使參加人雙腳勾到階梯,再改以公主抱之方式,發現無法達成重心平衡時即刻停止以該方式跑階梯,係於訓練過程中且基於訓練之目的所為,衡情現今健身事業發展蓬勃,若為提供專業一對一個人訓練課程者,通常將因應受訓練者之期待或需求建置個人訓練計畫,而本件訓練期間適逢疫情嚴峻無法以實際之健身器材實施訓練計畫,經原告與參加人之同意於戶外空間透過輔助器材等互為訓練,並由原告設計訓練計畫方案,而健身之輔助器材亦有可能因時間、空間之不同為生活上之運用替代,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無稽;佐以原告以公主抱參加人之方式,來回跑步幾趟等情,業據參加人於111年9月20日桃市性騷會調查訪談時供述在卷(原處分卷第71至72頁),益見原告主張以公主抱之方式進行負重訓練,尚屬可採。⒋況觀諸原告與參加人間在IG之對話記錄(內容如附表編號1至

37所示),以及參加人於111年3月2日及111年3月13日分別回覆原告IG之限時動態(內容如附表編號38、39所示),足見於系爭公主抱行為後至111年3月13日間,參加人向原告表示想再上課,雙方約定下次上課時間,參加人與原告間相互分享日常生活,且以互相開玩笑之方式對話,參加人復主動回覆原告發布之限時動態,是以,參加人與原告於系爭公主抱行為後,互動關係良好。

⒌是以,原告客觀上縱有對參加人為系爭公主抱行為,惟審酌

本件發生於原告與參加人於疫情期間於戶外進行系爭課程,原告以此方式作為健身輔助器材之替代而進行負重訓練,其等事後互動關係仍屬良好,應認原告主觀上並無「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之認知,客觀上亦難認有何損害參加人之人格尊嚴,或造成使參加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⒍至參加人因焦慮不安、對人不信任、害怕、與睡眠障礙等症

狀至心晴診所就醫,並經診斷為「非特定的焦慮症,其他憂鬱症發作,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創傷後壓力症,急性(下稱系爭病症)」等情,有心晴診所111年10月26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原處分卷第247頁),是參加人於系爭公主抱行為後,罹有系爭病症。心晴診所心理諮商報告記載略以:參加人在該事件的處理過程中,連帶勾起過去數次被騷擾經驗的負面感受,感覺無力、無望且憤怒,覺得自己一再遇到類似事件,卻無法自我保護,情緒低落覺得自己無用,也生氣錯事的人未被懲罰,更擔心其他人受害。參加人在談述其他事件時,情緒多呈現平靜、微笑或是逃避回應,與自我真實情緒有隔離狀況。但談到相關的騷擾情境、健身房處理態度等相關的話題時,情緒明顯波動、情緒麻木或隔離、逃避該相關線索的環境、惡夢、情緒焦慮、低落且憤怒,仍有創傷反應等語,有該諮商報告存卷可佐(原處分卷第266頁),是參加人向心理諮商師談及前曾有遭騷擾經驗、○○公司處理態度、與原告進行系爭課程等節,均會有上開情緒反應,尚非僅於談及與原告進行系爭課程時,始有上開情緒反應。且不同之被害人對於遭受性騷擾所產生之身心反應與症狀嚴重度未必相同,因此無法以是否出現創傷後壓力疾患據以推論被害人是否遭受性騷擾,亦即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是否遭受性騷擾,其間並無必然關聯。上開診斷證明書、諮商報告,無從可認參加人於系爭公主抱行為後,因而有上開情緒反應及患有系爭病症,參加人上述身心變化,成因究竟為何,與參加人所指遭原告為系爭公主抱行為,是否必有關聯性,尚難究明,是以,尚難執此作為系爭公主抱行為為性騷擾之不利於原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對參加人為系爭公主抱行為該當於性騷擾行為,尚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案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附表:原告與參加人在IG之對話紀錄編號 訊息日期 傳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卷證出處 (原處分卷) 1 110年5月27日 參加人 我覺得 你很好親近 沒什麼距離呀 為什麼你的學生好像都很怕你 第81頁 2 110年5月28日 參加人 ㄏㄏㄏㄏ 好 晚安 下次繼續 下次上什麼 第84頁 原告 恩晚安 上課前再告訴你(回覆參加人傳送之[下次上什麼]訊息) 3 110年5月28日 參加人 欸 我們不能拍照嗎 我想拍照阿 第84頁 4 110年5月31日 參加人 下班我要去買水果 啊 這二週我們不會見面 不能給你食物 第91頁 5 110年6月3日 參加人 想上課 想跑步 (哭泣貼圖) 第95之1頁 6 110年6月4日 原告 想說你沒事的話給我來捏肉肉 第96頁 參加人 哈哈哈哈 我也想 我想跑步 我喜歡上次桃林的課 哈哈哈 7 110年6月4日 參加人 我要下班了 第98頁 原告 嗯要來給我捏肉肉了嗎? 參加人 哪哩捏 可是 我要自主觀察到610欸 你有小朋友 先不要好了 原告 那就6/10再來給我捏(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我要自主觀察到610欸]訊息) 參加人 哈哈哈哈 好 下雨欸 原告 我穿雨衣捏好了(回覆參加人傳送之[下雨欸]訊息) 哈哈哈隔離 參加人 哈哈哈哈 原告 吃完來捏一下 參加人 一直要捏欸 我很樂意一ㄚ 可是 610 原告 捏完噴酒精 參加人 你認真嗎 原告 來啊 參加人 不要啦 8 110年6月4日 參加人 欸 你都幾點睡 我們明早約有氧 你方便嗎? 我想跑步啦 可是會不會下雨阿 第99頁 9 110年6月4日 參加人 你來我家 哈哈哈 洗完澡我不要去被蚊子咬 第100頁 原告 你確定? (回覆參加人傳送之[你來我家]訊息) 你妹在家不是? 參加人 嘿啊 她在家 原告 那你還叫我去你家 參加人 咦 不行噢 那我們約明天好了 原告 我這樣怎麼捏你的肉肉 參加人 哈哈哈 原告 (臉紅貼圖)(翻白眼貼圖) 參加人 又翻 原告 捏不到 參加人 哈哈哈哈 叫你來又不來 我腰很酸欸 怎麼拉 10 110年6月4日 原告 我可以去啊(回覆參加人傳送之[叫你來又不來]訊息) 我晚點再過去 第101頁 參加人 好啊 吃飯了沒 我叫外送給你吃 要吃什麼 11 110年6月6日 原告 我可以把你從浴室抱出來 第108頁 參加人 是不用啦 我一直在吃 變重了 你抱不動 12 110年6月12日 參加人 我們禮拜一 晚上上課好嗎 第115頁 原告 可以啊 參加人 下午好熱噢 我不要上課 好耶 感謝你 原告 噗(回覆參加人傳送之[下午好熱噢 我不要上課]訊息) 我才剛上課玩回來 參加人 今天被熱到 嚇到不要不要 好辛苦噢 吃飯沒 記得吃噢 13 110年6月13日 參加人 你今天有空嗎 第117頁 原告 怎麼了 參加人 我們晚點上課好嗎 原告 我現在在楊梅上課耶 參加人 哇!好遠 因為我明天…可能不能上課 不然我們再約好了(冒汗貼圖) Sorry 原告 為什麼(回覆參加人傳送之[因為我明天…可能不能上課]訊息) 晚上九點喔? 參加人 可以呀 10點也可以 看你 不急 你別趕 原告 我到桃園再跟你講 參加人 好啊 你慢慢來 不急 今天沒約成也沒關係 下週還有時間 原告 我現在要回桃園了 (GOOGLE MAP截圖) 這邊見 參加人 好 2100? 14 110年6月13日 參加人 我想睡了 晚安 希望今天不失眠 第119頁 原告 嗯嗯好 參加人 失眠我就吵你 哈哈哈 15 110年6月16日 參加人 還沒睡噢 欸 你喜歡吃什麼 (食物照片) 第119頁 16 110年6月18日 參加人 哥 起床了 下午三點 吃午茶 第121頁 原告 早就起來了 你在吃喔 你多吃一點 17 110年7月8日 參加人 哈哈哈 好啦好啦 乖乖齁 我要去打電動了 拜拜 第129頁 18 110年7月9日 參加人 你吃飯沒 記得吃嘿 第132頁 19 110年7月11日 參加人 你為啥 最近 一直罵我 第140頁 原告 因為愛 參加人 (翻白眼貼圖) 原告 (愛心貼圖) 20 110年7月23日 參加人 吃飯了嗎 記得吃噢 第149頁 21 110年8月1日 原告 都不想我了(回覆參加人傳送之[很久沒上你課]訊息) 第156頁 參加人 想啊 我喜歡跑步 身體變很沉重 可是我沒有空 這個月業績墊底 我下週要交2件案子 目前進度0 明天要去加班 送你一杯 22 110年8月1日 原告 我們男生都可以跟女生一樣了你覺得呢? 愛你 第157頁 參加人 Me too 很煩啊 來找個事做 看能不能發展成副業 原告 煩什麼(回覆參加人傳送之[很煩啊]訊息) 參加人 想到就弄你一下 不煩嗎 很幼稚啊 原告 弄你什麼(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想到就弄你一下]訊息) 參加人 (貓咪照片) 原告 看不懂 參加人 累啊 一言難盡 原告 我現在去找你 參加人 蛤 不要 你冷靜齁 我洗完澡了 乖乖 23 110年8月2日 參加人 哥 起床上班囉 第164頁 24 110年8月17日 參加人 哈哈哈 贊助你 (食物照片) 只有你有噢 棒棒吧 第173頁 原告 好啊給我 愛你 參加人 好啊 沒問題 25 110年8月19日 參加人 起床了 你看 (咖啡照片) 第183至184頁 原告 ? 參加人 滿滿的咖啡 我一早被我同事嚇 無聲無息站在背後 突然冒出一句話 害我就地魂飛魄散 原告 好棒喔(回覆參加人傳送之[害我就地魂飛魄散]訊息) 參加人 你好壞噢 一點都不愛我 (哭泣貼圖) 原告 我哪有不愛你 參加人 這樣(哭臉貼圖)(回覆原告傳送之[好棒喔]訊息) 原告 這樣就有代表不愛你? 參加人 嘿啊 難過 欸 你要玩測驗嗎 (愛之語線上測驗解析網址連結) 26 110年8月20日 原告 你到了跟我說 第187頁 參加人 乖乖齁 你去睡覺 我好累 我們改天好嗎 27 110年8月26日 參加人 咦 你換照片啊 第188頁 原告 有嗎 參加人 有啊 原告 換你的照片 參加人 為什麼要放我照片 原告 因為愛妳啊 參加人 哈哈哈 這麼愛我噢 Me too (愛心貼圖) 28 110年8月27日 參加人 起床啦 跑步 第189頁 29 110年8月27日 原告 你要去河堤還是在你家樓下旁邊 河堤有小小夜景可以看 第190至191頁 參加人 哪來的河堤 原告 ○○路那邊 參加人 好啊 你幾點下班 原告 22點啊 參加人 約在哪 原告 你要騎車還是我在你 參加人 我騎車 我在外面 原告 好啊 你現在靠近哪裡 約個○○國中校門口好了 參加人 好 我去○○等你 30 110年9月3日 原告 捏你肚肚(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沒關係不是什麼重要的事]訊息) 第199頁 參加人 只剩一咪咪 那就好(回覆原告傳送之[目前還好]訊息) 多喝水 多休息噢 我去忙 31 110年9月21日 原告 因為你都不想我(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我好像很久沒跟你聯絡]訊息) 第209頁 參加人 對不起 不是不想你 是真的太忙 我除了公司的案子 我自己還有接案 還有花藝 32 110年9月21日 參加人 能偷偷翹班下樓嗎 晚點送咖啡去看看你 露依莎好嗎 大冰拿? 還是你有想喝的 你慢慢想 我要去在打給你 我先打掃家裡 第210至211頁 原告 我都可以 參加人 我妹叫我打掃 好 晚點見 原告 我兩點有課 參加人 好 等你下課告訴我 原告 嗯哼 參加人 嗯 哥要吃抹茶嗎 啊 你不喜歡甜食對吧 原告 不喜歡吃甜的 參加人 哈哈 好 我可以吃抹茶凍嗎 (抹茶食物照片) 你看 好好吃 原告 你吃啊(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我可以吃抹茶凍嗎]訊息) 多吃一點 參加人 你都叫我多吃點 可是 Jim的要求我一直沒達到 原告 沒關係啦(回覆參加人傳送之[Jim的要求我一直沒達到]訊息) 你又不跟我抽一支,你就多吃一點(回覆參加人傳送之[你都叫我多吃點]訊息) 參加人 因為我不是你學生嗎 不行啦 不能陪抽 我陪你喝咖啡就好 好嗎 乖乖 快去準備上課 我去打掃 晚點去探班 33 110年9月21日 參加人 感謝您 哥 我累了 估奈 你早點睡噢 如果你不睡 記得明天叫我起床(笑臉貼圖) 開玩笑的啦 搞不好周末可以請您喝咖灰噢 有一天我累到睡著 醒來發現燈亮整晚 第214頁 34 110年9月28日 參加人 今天是不是你生日 生日快樂 第215頁 35 110年12月25日 原告 桑心 你都不愛我了 第225頁 參加人 嘿啊 你也不愛我啊 原告 我才沒有(回覆參加人傳送之[你也不愛我啊]訊息) 36 111年1月27日 參加人 我剛才發現 我退你追蹤啊!(冒汗貼圖) 難怪看不到你限時 第233頁 原告 因為你不愛我(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我剛才發現 我退你追蹤啊!]訊息) 唉… 參加人 難怪跨年的時候你傳賴 哈哈哈哈 幹麻不跟我說 原告 說什麼 你也已讀不回啊 沒差啦 參加人 咦 壞壞 我又不是故意的 我玻璃心都碎滿地了 (哭泣貼圖) 原告 你才壞壞 37 111年2月20日 參加人 爆冷 多穿點啊 注意保暖 多吃點啊 冬天養肉肉(貼圖-含淚大笑)(貼圖-含淚大笑)(貼圖-含淚大笑) 第45、273、294、385、453頁 原告 你啊,你好好養肉肉(回覆參加人傳送之[爆冷 多穿點啊 注意保暖 多吃點啊 冬天養肉肉(貼圖-含淚大笑)(貼圖-含淚大笑)(貼圖-含淚大笑)]訊息) 參加人 我最會了(貼圖-含淚大笑) 原告 你專業養肉的我不用擔心 參加人 (貼圖-小聲) 小聲點 大家都知道了 原告 大家都知道的話就不需要小聲點(回覆參加人傳送之[大家都知道了]訊息) 參加人 大家都知道更要小聲啊 會吃不完的飯局呢 原告 很棒(回覆參加人傳送之[會吃不完的飯局呢]訊息) 多吃一點 38 111年3月2日 參加人 (回覆原告的限時動態) 哇 同上 39 111年3月13日 參加人 (回覆原告的限時動態) 還好我有運動(貼圖-笑臉) 同上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