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 訴 人 傅從年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