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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4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 訴 人 傅從年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