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潘宗賢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 律師被 告 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代 表 人 李錦鑫(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謝政杰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呂坤修(司令)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
謝文健江佳蓉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4年6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