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先覺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