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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吉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大鴻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吳雅貞 律師謝錦漢 律師被 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 表 人 常華珍(處長)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 代理 人 王莉雅 律師

參 加 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舒茂松(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其代表人原為董事長張竣凱,嗣於訴訟中變更為董事長吳大鴻,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63-268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辦理「111年度委託86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億3,300萬元,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計有原告、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世豪公司)及生通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投標。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決標予得標廠商世豪公司。原告主張世豪公司並非經政府核准之合法計程車客運業者,依法不得從事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行為,不符系爭採購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不具履約能力及資格,然被告之招標文件違法允許非計程車客運業者得參與投標,並進而違法決標予世豪公司。原告不服被告之決標決定(下稱原處分),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11年9月30日北市運般字第1113006965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後,續提出申訴,經臺北市政府以111年12月21日訴111015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銷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下稱申訴審議判斷),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⒈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就系爭採購案作成原告決標之處分,或另為適法之決定。

四、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世豪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世豪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