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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09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耀星 律師(鄭蔡招琴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