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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鄺○○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訴訟代理人 蔡智翔

黃貞溶上列當事人間勳賞獎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亦分別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鄺○○以其先祖父鄺書霈於服役期間獲頒勝利勳章,向被告國防部申請發給勳獎章獎金,經被告以民國111年5月17日國人勤務字第1110099793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否准,原告提起訴願後,亦經行政院以111年11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10188757號訴願決定書予以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核發鄺書霈勳獎章獎金新臺幣(下同)45,600元之行政處分(本院卷第160頁)。是本件原告因被告否准其勳獎章獎金之申請所受之財產上不利益,其標的之金額為45,600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勳賞獎懲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