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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186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 訴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郭智輝(部長)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水利法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