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訴字第1189號上 訴 人 璿騰生技有限公司(更名前璟玖生技有限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賴主栯(董事)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