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 告 鄧雅謙被 告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艾蕾(主任)訴訟代理人 張謹鑠
鍾秉倫曾威勳被 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陳永德(局長)訴訟代理人 程華懿
劉欽釗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施能傑(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珈安
林建源(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 表 人 蔡秀涓(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