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 告 康與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耀麟(董事)訴訟代理人 彭惠筠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何怡明(局長)訴訟代理人 周佩璇
葉佩文上列當事人間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建德